Board logo

标题: 大家快来看,参加讨论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哈哈?。?    时间: 2009-5-10 21:34     标题: 大家快来看,参加讨论了。

案情经过
   7月25日晚6点多钟,公安局来人到家进行搜查,搜查全部过程,没有家人或邻居在场,搜查进行30分钟左右,没有发现任何有力证据和线索,这时又有一人进入家中,并迅速找到物证手机一部,但是警方到家搜查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在寻找一双鞋,但是我对象的鞋都是旅游鞋,警方也没说什么,就将人带走了,当是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挡在屋门外,整个搜查过程全不知情,甚至将人带走的目的都没有说明,只是糊里糊涂的把人带走了。
有一个警察问:我对对象父亲是干什么的?答:包电工程的。
        问:你家房子值多少钱?   答:10万20万的。
然后警方说:你家准备钱吧,我对象父亲说:因为啥准备钱啊?然后那警察就不说话了。
(说话的时候已经将我对象带走了,当时家中只有他爸他妈和没有走的警察数人在场,不许家人动,还在进行搜查,人都带走了,还搜查什么,这是否合法?),【并且在来家里搜查的时候根本没有出示搜查证,且没有家属签字,这是不是非法搜查民居,应以非法搜查罪论处】当日6点40左右,我对象父亲和公安局来的人去了刑警队一趟,刑警队拿出一张关于手机编码的单子要求他爸签字,当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了,刑警队的人将签好字的单子拿走后不到两分钟时间,又将单子拿回来,并说,重新签一张,这张单子不对,手机的编码对不上。然后他爸就没签字。然后他爸问:孩子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抓他?刑警队答:你儿子涉嫌强奸杀人被抓。他爸又问:被害人多大年纪?答:40多岁的妇女。他爸说扯蛋就离开刑警队了。
7月26日下午公安局将涉嫌故意杀人的拘留书送达我家。8月8号批准逮捕。
8月9日我家委托律师要求会见我对象。但是9号当律师进入拘留所要求见人时,被制止,看守所所长对律师说保密,得局长签字才能见人。10号律师早上8点多在公安局见到局长并拿到了局长签字,并向局长询问了一下他犯罪的一些事情,局长答复说:这个孩子的案子没有死罪,然后律师顺利进入看守所,见到了我对象,问了相关情况。他的回答是:没有杀人。承认掐了,但是离开现场时人还有气。
10月7日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因证据不足,10月21日,退回公安局补充证据。11月20号再次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正式受理。在检察院一个月时间内,检察院拒绝律师阅卷的要求,在12月19日将本案移送法院,并提起公诉。案卷到达法院后律师第一时间要求阅卷,被法院以案卷有错别字退回检察院为由拒绝阅卷,直到第三天律师阅卷成功,这是办案律师第一次看到全部案卷,并开始着手准备辩论相关事情。
在本案全部案卷中:
证据有:手机,口供(所有的口供都指承认他掐了被害人,但是他没有杀人,因为他走时,人还有气活着呢) 鉴定结论(结论中只说被害人阴道内有他的精液,并没有鉴定结论中证明他杀人的事实)。
疑点有:(1)现场的物证鞋一双(不是我对象的,我对象穿的都是旅游鞋),及其一些凌乱的板鞋鞋印。
       (2)现场遗留物—死者臀部下方一块7cm×5cm的血迹。是何而来,不得而知。
(3)我对象的口供与死者死后的现场照片有出入。我对象口供明确说明再实施整个强奸过程中没有脱下被害人的短裤,但是现场勘查照片却显示死者的短裤后面拖至臀部。明确证明还有他人到过现场。
3月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律师讲疑点一一举出。法院都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并且无法排除重多疑点。法院因疑点排除不了,又重新补充证据.
   3月5日---5月6日法院以疑点无法的到合理的解释为由,要求公诉方继续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内容为:死者臀部下方的一块7cm×5cm的血迹的来源?
   5月7日补充的鉴定结果出来,证实死者臀部下方的一块7cm×5cm的血迹是死者本人的血迹
【请问:法医死亡鉴定书中明确指出死者为正常人,营养良好,那么如何解释死者臀部下方这块7cm×5cm的血迹呢?他是从死者身上哪里流出的,并且法医死亡鉴定结论中明确说明死者身上无任何伤口和出血点。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5月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虽然对血液的来源查明了,但是还是无法对血迹的出处给出合理解释。
本案从2008年7月25日------现在仍然没有结果。
这就是本案的全部过程。
希望大家把想法说一说,人多力量大吗?我先谢谢各位了。
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大家帮忙解答?
首先:(1)该案该如何定罪?能判刑的期限?
      (2)对于这块死者臀部下方7cm×5cm的血迹该如何给出合理解释?能合情合理?能说服所有人?
     (3)在疑点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之前,法院可以随便定案,定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吗?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