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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希望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帮助被拆迁户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孙端lbx    时间: 2011-8-3 04:38     标题: 希望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帮助被拆迁户维权

请求孙端镇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孙端镇关於拆迁的《会议纪要》有记录.)(2)必须是行位依法确认违法的。(新河工业区拆迁既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也不通过政府部门裁决,更不需通过法院审理,何须要与被拆迁户按程序办事,而是直接干脆利用暴力手段进行半夜偷偷暴力拆迁。)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一群涉黑歹徒偷偷地在半夜三更,趁着月黑风高,迅即指挥大型挖掘机伸出罪恶的巨臂,在我们的叁间办公楼及厂房楼顶上伸展挥舞,楼上部份顷刻轰然倒坍,房中设施及物件尽压埋在废墟之中.,使企业蒙受极大的损失,身心遭到巨大的摧残。)(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为了使新河宛公寓多牟取利润,,必须急功近利,不惜用下三滥手段实施半夜偷偷拆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些根本要件,是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行政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尺度和标准都做了必要的限制,为依法认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依法确认相应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被拆迁受害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损害事实是确认国家公务员侵权责任的实质性要件。侵害事实通常表现为权利被侵害、利益受损害和精神利益受损,如非法暴力拆迁使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权利受损害,造成各种损失等利益损失,和造成极大精神摧残等。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给被非法拆迁户带来福音:  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政府领导下的人民自己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政府一切 工作的宗旨。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难以避免地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孙端行政机关对此应承担责任,就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⑵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职能与责任的统一,建立了行政内、外部活动的约束机制。行政赔偿所具有的潜在的或现实的监督力,压迫力往往成为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的驱动力。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孙端镇,减少或避免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官僚主义及各种渎职、失职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⑶密切孙端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建立行政赔偿制度,使孙端镇政府与相对人的权益有明确的界限,并在这一界限上达到统一,将有效地避免冲突或者解决争议,从而不仅树立了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而且也符合被暴力拆迁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和要求,这种状况是密切人民群众与孙端镇政府的联系,稳定政治,发展经济,安定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⑷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国家承认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使被非法拆迁户纠纷和冲突得以在法律规范内解决,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程。随着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孙端镇被暴力侵害的拆迁户喜出望外地欢呼:<<物权法>>的春天终于到来,可以肯定:绍兴孙端镇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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