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消极行政作为究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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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mssxzxcyp
时间:
2011-8-3 12:02
标题: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消极行政作为究竟为什么?
行政申请书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事项:申请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迅速依法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处理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1•18”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的责任人,并公开公布责任事故处理结论。
申请理由: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1•18”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根据TSG 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有关规定,此事故应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已有六个半月时间,南通市和通州区两级质监局行政慢作为,消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行为违法。
曹东艳再次申请南通质监局、通州质监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执法,切实查处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1•18”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伤害事原因,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违法企业,教育与处理并重,促使广大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修正)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第(一)款“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之规定,此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1〕33号文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索 引 号:FA200-B0000-2011-018)(发布时间:2011-05-03)
规定:(三十七)南通质监局3.依法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由此规定可知:南通市质监局和通州区质监局是主要负责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并结案上报的法定机关,负有法律规定的调处事故义务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之规定,南通市和通州区两级质监局不是行政不作为或是行政慢作为了,而是行政违法行为了,纳税人花钱供奉你们做啥?两级质监局及相关人民政府将面临被当事人无奈推上人民法院行政被告席的境地。
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多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管理
法规
,其一是对“事故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检验和注册登记手续”、其二是“ 事故时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其三是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瞒报王耀死亡事故”,其四是“疏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管理措施缺失,管理制度不完善”,这些都是导致王耀死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一)款“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南通市和通州区质监局必须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对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施洪平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官商勾结,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消极执法,欺骗行政当事人。
南通市质监局、南通市通州区质监局两级“特种设备监察机关”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腐败透顶,两级执法机关同违法企业“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猫鼠勾结,“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置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顾,置国家法律不顾,这两级“特种设备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只吃人饭不做人事,涉嫌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坑害无辜无权势平民百姓。
曹东艳现向南通市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南通质监局和通州质监局的行政违法行为,请求立案查处,公布查处结果。
曹东艳并向新闻媒体揭露南通质监局和通州质监局两级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机关的行政腐败行为。
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是个丧失人性的公司,死者是他们的近亲戚,半年多时间过去了,他们对死者妻儿不作分文经济赔偿,南通质监局和通州质监局两级质监局机关想帮助“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逃避责任、蒙混过关,是痴心妄想。
死者配偶曹东艳强烈要求两级质监局最多在十日之内,要么督促责令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迅速同当事人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进行合理赔偿,保留一点亲戚情份;要么迅速拿出对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处理结论给曹东艳,确保对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责任事故的处理公开、公正、透明,让曹东艳另求维权道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曹东艳
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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