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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书规范格式 [打印本页]

作者: 072740    时间: 2011-8-8 20:04     标题: 文书规范格式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交警部门作出了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并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话,请问:有没有 “撤销交通事故认定决定书”及“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两种文书的规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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