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举报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5-30 10:57
标题:
举报维权
抚顺房产网
抚顺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总经理: 未提供 联系电话1: 7480238 联系电话2: 联系人: 113006 传真: 邮编: 113006 未提供 公司地址: 顺城区临江路东段银河湾小区 E-m a i l:
111111@sina.com
公司网址: 公司新闻 ...
www.fshouse.com/Vip/kfs.aspx?id=74
53K 2009-4-20 - 百度快照
中 新 网
受害人所发帖是真实事实,绝无半点虚言!视声誉比生命还重要!
锦华在全国的总资产,恐怕几百亿都不止!十指已达九指最大值!中、南、西部早已成固定资产,只是东北地区四、五处流转。因金融银行监管收紧,并与交通银行有连。
锦华房地产不应来抚顺,栽在替天行道、不辱苍天使命无名小卒手中!
《十大罪状》简略拨露了抚顺与辽宁贪官相连串通嘴脸!(行政司法均有证据)。苍天有好生之德,不想灭你,将全部财产奉公!变为国有、造福苍生!
请修为不易锦华幕后老总,恢复受害人家园,赔偿财产损失及六年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如不能恢复原貌,折价赔偿。只需999,555元,案解事了!保证家人生命安全。本人年近七旬,被这群兔崽子们折腾了六年多!不能把精力全放在打官司告状上!
恳请中新网登录、上传中纪委贺书记、温总理、胡主席。
(按锦华全国势力之大、人员之众、权势之高、财产之厚,受害人就是搬到任何地方居住,都在其匪掌控之下!如被逼绝路,也只好前往中南海!!!)
本人举报如有不实,受法律制裁!
上告受害人:殷 光
2009年5月22日
辽宁省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史有成、拆迁办主任袁伟力,早该落网抓捕!罪行累累、罄竹难书!只不过是上下勾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商贿赂黑组织的马前卒,如城市拆迁,多起开发商卷款外逃、2005年袁伟力带四人进京持枪胁迫永寿路老太太及其儿子(身上财物被抢一空,只留背心内裤,后来归还手机)上访、上告人回抚,就连2005年中央拨款170亿,辽宁台公布179亿改造棚户区(长期互利合作承包工程队)很多瑕疵问题多多。幕后较大、大鱼涉及省中央高层均挂线!请纪检、司法部门深入调查核实揪出幕后同伙人!
举 报
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效的商业贿赂也不止120万元、财经局长付琦更不止20万元,恐怕百倍都不止。2007年香港回归事业部门涨两级工资240元,抚顺歌舞话剧院人大代表高瑞民、徐秀兰反映市人大立会决定:72%由市财经局拨款,付琦盖章;28%由文化局、剧团解决,几百名剧院职工工资没兑现,不知何因?!
前总理朱镕基宣布:“事业单位2001年12月底前,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100元。”参照规定,市文艺界涨120元,可两起工资至今也没兑现!
本人2001年退休工资1332.8元(老三级),经市人事局审批,为何实发扣除100元?是谁侵吞?!本人1959年参加工作(中专、工资32元),直到退休还是(老三级),工资改革时给本人拿下两级工资16.5元(文艺级十四至十二级间)当时找彤丹红,“彤”说:“都套一块了”。后来退休时核对档案工资,发现本人从工资改革前老工资档案表都没了。质疑被偷换?!(歌舞话剧院离休干部王一行老领导了解本人一切)实在汗颜,无地自容!为何与外省市同行工资相差甚远?!请按国家规定标准,不要长期贪扣工资!
事业部门是全额工资,是谁把全额变成差额?!是否中央规定?!抚顺市文艺事业单位多年没有社保、医保,直到最近二年多才有医保。社保是否名正言顺按国家政策规定纳入体系?至今不得而知!
是谁运作了事业部门国拨资产剧院、影院大量变卖、流逝?!其资金去向?!
举报人:殷 光 辽宁省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2009年5月2日
举 报
辽宁抚顺市热力公司前总经理:张维超,职务犯罪、非法集资,每个职工包括全民职工,每人交一万元(如不交和交不起,不让上班——下岗每月156元),年底分红2000元,退休反钱。张维超把钱用来炒股,其结果全部陪进。请查!
抚顺热力前管网车间书记苏会波,(1)私卖站前东二路中房商行地下供气站,国有房产近百平方米左右,(2)2003年5月13日,没通过公司、缉查大队私自与黑组织“锦联”办理站前三十四方块冬季供暖下网手续,与市公用局相关联!涉嫌受贿!请查!
2009年5月5日
2005年前抚顺市新抚商业区市容公益事业,几乎年年修、年年挖——人行道水泥砖换好几茬,就连改造站前东西四路步行街,招来辽宁省内几个市分段修建。期间天天晚在原新抚区委宏宇海鲜肥牛城花天酒地,周围停满轿车(恐怕公款消费)。有幸亲眼目睹一次晚运钞车装半袋现金,由持枪押运人员从侧门进入楼内(可能是工程款)。搞工程吃回扣、好处费,既是这群以职权之便,犯罪分子致富手段,其用心为以后迁升野心膨胀打下基础!恐怕全国也不例外!
贪商勾结、搞欺骗、强盗式非法拆迁,造成受害人家产、财产、房产灭失,全家流浪社会六年多!超百次到市、省、至中央永定门一号上访上告,网络发邮件近两万件次,邮特快材料、挂号信件近百份(收据为证)、电话举报、法律维权。贪官一个个揪出,如:前市委书记周银效、市长王大平、副市长毛少华、顺城土地局郭局长、市财经局长付琦、商业银行副行长薛立明、前市电业局长郭晓秋、土地规划局江润黎、房产局长史有成、袁伟力(虽退休也必究罪责)。计委、建委……“郑”某是抚顺常驻省特派员,截访上告人!省建设厅高主任、房产处张宝和与省政府信访办高主任及其他部门均连线,可追部级、中央高层!
受害人没有发家致富心里,也不要什么奖励!本人无名弱势群体一滴水,跟这群贪官不法分子搏斗了六年多,靠的是什么:先天不可战胜的正义灵魂之剑,泣天地、驱鬼神、百折不挠坚定意志——中华民族之魂魄、国器之法典、地球人类之公理。只是想维权,年近七旬折腾不起!也不能把精力全用在告状打官司上!涉及公检法及其他部门渎职侵权犯罪本人还没揭发(都有证据)!!!
举报维权人:殷 光
2009年5月5日
孟部长对公安工作很有经验,三大项(四、五、五条)顺民心、通民意有深度,公检法是国内社会安定的基石、促经惠民、打击各线违法犯罪,实现执政党理念使国泰民安、构建和谐社会最有力的基本保障!但基层良莠不齐、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与行政腐败窜谋,违法犯罪也相当严重,先抓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要案、大案,落实效。望“吐故纳新”较快改变公、检、法,“执法为民”队伍建设。
2009年5月8日
公 安 人 员 渎 职
本受害人家住辽宁抚顺站前商业区中心三十四方块,2003年因贪商勾结、搞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大小纵火案达十余起,造成本人家产、房产被两次大型纵火焚烧,2004年4月14日晚11点多一次、第二次2005年3月17日下午四点多,新抚公安分局内勤立案侦破,受害人多次找市消防局领导交谈开放商人为纵火,新抚分局没有任何书面解释答复,区、市公安只证明纵火嫌疑。包括2005年“公安大接访”原新抚区公安分局邵希墨局长和另一名戴眼镜女领导接待无果。期间数次找到刑侦科、新抚分局举报维权接待室贾科长均知晓。“锦华”法人代表(幕前)邢新朋白天操纵四五十人围攻、包括公安人员、拆迁办主任袁伟力在场,受害人将铁锤、撬杠、搞(物证)送到站前派出所,开发商代理(前期)刘浩元说:“站前派出所胆肥了,敢扣我的东西!”(证据确凿)、当晚派人纵火。直至今日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给本人造成财产、家产重大损失!公安人员的渎职不作为以至窜谋(光天化日之下,多次抢劫盗窃财物,受害人多次报案,在人赃俱获下不了了之,均有证据)!请查!
举报受害人:殷 光
2009年4月30日
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全面开放网络、通讯、电话,打破垄断、有序竞争,百姓受益!也是遏制地方政府行政、司法官员腐败言塞群众、受害人话语权、落实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最有利有效手段、落实全面开放政策、促进民主与法治进程!保护国家、公民合法权益。
神 针
2009年4月22日
致高法、高检、纪检、人大、政治局
此案是典型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贪商勾结、乱用职权、以权谋私、套贷洗钱、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侵吞国拨土地、资产,侵害群众、国企职工利益,其社会影响比“嘉禾”案有过之,涉及财经金融、政府官员、行政职能部门包括计委、建委、国土规划、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公安、司法、城管,市委、人大、电讯、网络等部门。90%以上房地产开发商都与“权、钱、色”、公安、司法包括涉黑社会流氓团伙、废品站一族相关连。受害人的《十大罪状》简略剥露了抚顺、辽宁暗含了国家部级乃至中央高层政**幕后四眼老板!
诠释此案,可揭开中国房地产领域及建筑工程、公益事业、转制承包等各领域雷同腐败案的共性!受害原告希高层公开全程直播载录、媒体曝光,将商业贿赂、渎职侵权,损害国家、群众利益,执政党决心反腐败深入推进一步!
受害人:殷 光
2009年4月24日
辽宁抚顺市委刘强书记、王阳市长:
新抚区站前商业中心34、39方块非法拆迁闲置6年多,涉及行政官商勾结、司法腐败案,至今没有依法处理。
造成本人家产、房产灭失6年,全家流浪社会有家变成无家。34方块只剩4、5户,无权占有者是否合法?!内外几乎全被占满,为何本居民家园不予恢复,还在继续欺骗和蒙蔽受害人!!!谁还在以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请依法原貌恢复本居民合法占有者的家园!赔偿家产及6年经济、精神损失!
投诉、原告人34方块居民: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3月25日
刘强书记:
受害人是站前三十四方块居民,因2003年4月14日贪商勾结、搞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家产、财物被多次打、砸、盗、抢、烧,洗劫焚烧一空后,又在2005年11月2日晚家被非法偷偷铲平,全家流浪社会6年,请依法原貌恢复本居民合法占有者的家园!赔偿家产及6年经济、精神损失!
三十四方块受害居民:殷 光
2009年5月21日
请 求
请新抚区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诉讼中违背原告意愿:以法院名义让房产管理局作出“行政总裁”请求。
立 案 说 明
本人诉“锦联”欺骗、暴力非法拆迁一案:从2007年8月28日就到新抚区法院民事厅提起“民事诉讼”,几经周折于2007年9月19日民事厅下达了传票,次日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人到新抚法院民事厅取走原告诉状材料,写答辩应诉。不知何因推迟,多次找立案厅魏厅长,找到赵建华副院长,院长接访日,女院长接待,本人提交立案申请,后经院研究,让行政诉讼,多次修改,不合立案要求,非得让申请仲裁才予立案。本人于立案厅王厅长交谈、修改多次行政诉状,王厅长压力很大,本人认为尊重事实,申请仲裁就等于承认他的合法性。自2003年4月14日开拆迁大会时,本人就认定是非法,无“五证”合法手续,手续不备证照不全,更何况从运作程序、拆迁实施管理更是违法违规,触犯刑法,属严重违法侵权。
行政厅2008年3月28日第一次开庭,本人又重申,尊重历史真实,原告不需要仲裁,也没有协议合同。更何况房产管理局违犯仲裁法规定。
再次想新抚区人民法院郑重声明,本人是在应付赵院长意图给王厅长施加压力下,否则不予立案,违背本人意愿的一种无奈选择。措词是以法院名义,开庭时也对被告说:“如果再作仲裁罪证又多一项”。因非法拆迁,房屋灭失,更违仲裁规定。
致:新抚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 光
2008年4月22日
注:此原件是新抚(一审)行政审判长李英,为赵副院长强加原告申请仲裁立意,违《行政诉讼》法规定,怕承担责任,在上诉中法之前,让本人申请撤销仲裁。这完全是法院悔罪表现、自导自演与本人无关!法庭均已证实!附件《十大罪状》均有论述。中法以此为由驳回申诉,纯属自导自演、满口雌黄、颠倒黑白!区、中法串通一气!拒不执行中央批示,已构成贪赃枉法!
2009年5月29日
满 嘴 雌 黄 黑 司 法
举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串通一气,颠倒黑白,操控舞弊,继续欺骗蒙蔽原告,对上级批示拒不执行,根本就不开庭审案,也不了解案情!作出违法驳回申诉通知书。涉及新抚区站前商业中心34、39方块贪官一个个被揪出,请问高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无暗箱操作、不审既判的法律、抢劫合法的法律、难道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不是你法院判案的依据吗?!中央两高批示为什么不执行?继续欺骗蒙蔽受害人!是否企图侵吞原告家产、房产?!立即恢复,赔偿一切损失!看看抚顺市黑司法的嘴脸吧!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9)抚中立二行监字第7号
殷光:
你为与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抚顺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拆迁裁决法定职责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中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裁决,以“法院没有根据事实及法律判案,无公平正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在庭审中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一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准许你撤回申请并无不当。你在申诉期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你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14日下午两点半原告收到签字。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在庭审中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一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准许你撤回申请并无不当。】
(原告):此段完全是你们自导自演,与事实不符,新抚法院立案庭赵院长承担责任,法庭以证实与本人无关。《十大罪状》均有:新抚法院主管立案的赵副院长干预本人行政诉讼,强加立意让原告申请仲裁,违《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认为,应尊重事实,无“行政裁决”、更无协议何来仲裁?仲裁欠合法依据,房产灭失后在申请仲裁更违《仲裁法》规定,一审应承担中法“不审既判、颠倒是非”裁定的法律责任。被告称2005年9月8日“终止了裁决”书面告之了被告第三人(锦联),由于原告联系不上,书面通知但没送达。原告认为是在为欺骗找借口。详见《十大罪状》后半部。
【你在申诉期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你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的《行政诉状》、《行政上诉状》、《网络起诉书》、《再审申请》、《抗诉二审》、《原告指控》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及《再审条件》规定。参照《宪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筑房[2003]252号,《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附件《十大罪状》、《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答辩状》及部分相关证据资料。
天下奇闻的法官!也不阅卷、根本不了解案情,颠倒是非!也不审案、更不开庭!完全靠权钱关系操控,简直是胡说八道!满嘴雌黄!!!中法驳回申诉通知书,让懂法者笑掉大牙!这样低级素质的司法人员包括院长!你们还配做司法人员吗?!抚顺的中法、检察院连举报电子邮箱都不设,法院更是关门办案,院长姓名都不敢公布。像阎王殿一样,根本就不开庭办案,更不传达中央对司法要求和“两高”通知精神,接访受害上告人,完全是属于权钱操控的黑司法!!!本人年近七旬被你们这群贪赃枉法丧尽天良的兔崽子们折腾了六年多。天理不容,必遭恶报!彻底整顿司法队伍!逐案办成铁案、如有不公上诉,权责必究!
经验告诉人们,在信息化阳光运作政务、司法的今天,哪里封锁越严,必是行政、司法黑暗处!也是违法乱纪、贪腐分子、黑社会流氓团伙猖獗、金融违法案件多发的重灾区!
请人大、高检、高法认真查处,清理队伍,维护法律的圣洁尊严!办成人民满意的法院、体现司法为民政治理念,把胡主席三个至上、高检、高法对司法工作规定、要求、政法委通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精神不折不扣落实。
致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上诉原告:殷 光
2009年5月14日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中国政府喊了多少年?!就连神圣严肃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部门都不依法判案,法受权钱、贪腐利益操控!办权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考虑把法院的大国徽、人民法院的牌匾摘下?!不为人民办事还称什么人民法院?!打着社会主义性质、民主与法制旗号,专为保护贪腐分子,为资产阶级法权服务的黑司法,有什么权利打着国徽和人民司法的旗号?!
神 针
2009年5月15日
辽宁、抚顺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商业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相当严重,涉及行政司法腐败!把中央、中纪委、两高通知、胡主席关于人民法院三项原则精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落实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在证据确凿面前不依法办案!贪官一个个被揪出,而本人家产、房产灭失问题一直无法解决!请问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没有抢劫合法的法律?!事件真实、法律法规是不是法官判案依据?!原告要的是:体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公正无私职业道德正气!捍卫法律圣洁与尊严!
上诉原告 受害人:殷 光 辽宁省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5月11日
城市房地产业的骗子
〈爆料锦华房地产与辽宁、抚顺贪官〉
非法欺骗强盗式拆迁,还在抚顺市继续进行。抚顺市“锦联”、“锦华”房地产业的骗子强盗与市房产局上、下有关部门相互勾结。以非法手段骗取土地抵押为名,合伙套取银行贷款。以贿赂及权势等手段,打通各行政执法部门,雇佣一帮黑社会强取、豪夺、肆无忌惮、无法无天、执法部门无人管。以极低房价强买、强夺抚顺市商业区之皇冠(34方块)它们的手段是断电、停气、挺热、停水、打、砸、盗、抢、烧纵火。2003年4月14日召开拆迁会,称贷款1000万元开发站前34方块,当场被拆迁户让锦联公司和市房产部门拿出拆迁各部门审批的合法手续。结果不但拿不出合法手续,而且像兔子一样急溜走。当年5月13日就向市热力公司管网车间书记苏会波(刚退休)申办下网,停止冬季供暖。5月14日停水、停电通知(证据俱全请查)40多户居民冻了两个寒冬。全体居民多次找到市信访办开信同意恢复冬季供暖生活设施。可房产管理局以局长史有成、拆迁办主任袁伟力为首拒不执行(证据确凿)。白天有时开发商雇佣人员找住户谈,如不同意(低价2026元/m2)夜间一帮黑社会砸玻璃,砸坏门窗入室,持刀威胁说:限你三天“不搬家”把楼给烧了,捅你几刀。居民郭长江、殷光、老郝家饭店、段家饭店、小韩家精装礼品店、高平家鞋店,住户80%以上几乎都遭到威胁、恐吓、三天两头砸破玻璃,把楼梯拆坏,让你无法出入,因强迁李建南家争斗,吓死了里屋邻居,久病卧床人孙焕武。五六次人为纵火,发现早被大家扑灭,其中最大一次是在2004年4月14日,白天由“锦华”经理邢新朋带领四五十人(包括公安、站前派出所人员)亲自指挥围攻,强迁殷光家未遂。当晚11点多派人纵火,至少6人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其中两名10岁左右小学生从二楼跳下,几乎酿成伤亡悲剧。市消防局出动四、五辆消防车,用了近3小时才把大伙扑灭,殃及6户居民,其中两户最重,市消防局有现场录像。两年来,给居民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可挽回的精神伤害,每日提心吊胆,夜不能安眠,致使我们大脑精神遭到极大的伤害。居民百姓愤怒的火焰!度日如年的心态已是孰忍孰不可忍了!!!难道非把我们善良守法的居民百姓逼疯不成?!忍受不了的就离开了,还有20来户居民还处在水深火热中,800元换一次的门市大玻璃被砸3次,并扬言威胁打更人:“你出来我砸死你!”还把楼下的个体户门市夜间用铲车把“门脸”连同“前墙壁”铲掉!不走就毁你房子。特别是2月27日夜将殷光家(四面墙被砸通三面,两户人家被砸通,连房梁都被砸裂、移位)、金秀芳、杨俊清、王毅玲等又有4户居民被砸,盗走财物,使你无法也不敢居住(都有现场照片录像光碟),我们多次报警110,站前派出所等都不能制止解决。这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吗?蕰育共产主义精神战士——雷锋的抚顺。现在竟成了贪商勾结、欺压百姓、黑社会横行的天下,政策不能落实,有权有钱就是法!贫民百姓真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两年多来百姓多次给辽宁新闻媒体及市长公开电话办打电话,简直如同虚设,不是您拨打的电话现在正忙,就是现在正在通话。24小时都忙?警车110规定3分钟到现场,抚顺的110警车15分钟也到不了现场,这就是抚顺百姓的父母官,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抚顺市因房屋拆迁上访、上告、居民堵党政机关、堵公路铁路交通多次,为什么还不能引起各级领导深思、重视?!要想振兴东北辽宁及任何地区,必须彻底铲除贪官及违法乱纪行为!这是一场正义与贪赃枉法的斗争!也是一场捍卫法律的神圣尊严与执政党反腐败的斗争!!!是关系到中华民族振兴的百年大计!必须认真彻底查处:这群具黑社会性质的洗钱犯罪团伙。让广大职工、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党中央对百姓的关怀、爱戴及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物价成倍上涨,中央多次调工资,只能往档案袋里放,兑现不了,多年来就连医保都没有。中央电视台及地方台报道,中国经济历年来呈直线上升,可是人民币都跑到哪里去了?!辽宁省的38亿不良资产,只有6亿固定资产,其余32亿人民币不翼而飞,到哪里去了?!恐怕还不止这个数字!
本人有家不能归,何来安居?!工人下岗、失业,何来乐业?!执法部门帮助一起违法乱纪,其中金钱加上美女作用是不可忽视!组织人事制度上也是“任人唯亲”!还能安定吗?!必须坚决认真清理党内腐败分子和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的胡作非为!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和人民赋予他的权利,干着为私、为己、违法乱纪的义务!难道我们听之任之?这样下去常此以往中华民族希望何在?!最底层的声音,省里与中央领导及一些高官们能听到吗?!很多很多百姓的疾苦、人间不平事、中央政令不畅,何原因?几乎每天吃的豪华大酒店,坐着高级轿车,嘴里冒的是“大中华”及各种高级香烟、高级桑拿浴甚至……都是谁买单?!何谓朱门酒肉臭!满路乞讨人!能体现胡锦涛主席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吗?!
可能是杞人忧天,但国家的兴亡,匹夫有责,人类绝不能让自私来毁灭!人间正道是沧桑!!!
注:辽宁省建设厅、省政府及很多相关部门都邮了此件。
2005年元月28日
站前、34方块全体居民
“锦华”(全国几百亿以上不法资产、涉中央高层政**)、“锦联”(抚顺市房产管理局等贪官虚设)与辽宁省建设厅、省政府等部门均有牵连!逐渐爆料!此件上传中纪委书记贺国强、胡总书记、温总理、人大!
受害原告:殷 光
2009年5月28日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5-30 10:57
标题:
举报维权
网 络 起 诉 书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一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厅” (二审)
原告:殷 光 ; 工作单位: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被告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营私舞弊,保护贪商勾结违法犯罪,不审既判、颠倒黑白、枉法裁定,涉嫌权钱操控。证据事实:
证据:(一审)裁定书;(二审)中法不审既判的裁定书
原告要求法院公开开庭、预先公布开庭消息、全程音像记录、媒体舆论监督参与,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以规避腐败特权暗箱操作,维护司法政策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威严神圣的公信力;认真履行宪法赋予公民法律维权各项合法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际上法院执法并非如此!
请问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评估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签署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仲裁》及《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现在是否生效???!!!
事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哪条法律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买空卖空、暗箱操纵无效文件,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拆迁不属违法???!!!
二、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虚设空壳组织“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真正法人代表都没有,实施贪商勾结、以权谋私、套贷洗钱、侵吞国有资产、鱼肉百姓合法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法规有:无合法手续实施拆迁,期间私自实施“五停”,剥夺公民“居住权”、“自主权”、“生存权”、“人权”,违法违规,严重侵权,不属违法???!!!
四、中国法律法规哪条有: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职的社会流氓团伙,实施强买强卖,以铜价买黄金。不卖就恫吓威胁、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砸透墙壁门窗,破坏一切生活设施,实施打、砸、盗、抢、烧,光纵火案大小十余起,无任何合法手续就强铲住房,重伤房主。已构成伤害罪,触犯《刑法》。这难道合法吗???!!!
五、被害住户、商家,包括国企饭店,多次上访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公安、房产管理局长史有成、拆迁办主任袁伟力。包括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局、电视台、均不能解决非法暴力强迁。请问法官:这些暴力侵权、践踏公民“人权”,这难道不是地方党和政府行政司法的渎职?!难道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政治理念下,行政与司法的悲哀吗???!!!
六、拆迁前《评估》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损害百姓、商家切身利益,私定违法霸王条款,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个拆迁法有:抚顺私定之规,这难道不属违规吗???!!!
七、原告平安居住30年家园违法吗???曾多次遭围攻、暗袭、被打头破流血。家产、财产被多次打、砸、盗、抢、烧,洗劫焚烧一空,包括三件文物,积存半个多世纪极其珍贵的音乐资料和本人撰写的教材作品及进口的高级葡萄品种,本人嫁接改良品种。积存四十年来的腐植土壤,众人皆知。为达毁罪灭证,侵吞本人合法长期自用的建筑面积。在既无行政裁决、又无法律判决、更无任何协议、补偿下,于2005年11月2日晚偷偷铲平家园。实施合谋抢劫违法犯罪!致使原告有家变无家,流浪社会6年到处租房。请问法官什么是违法侵权?!被告的渎职、第三人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构成多项侵权违法犯罪吗?!原告全家及朋友无数次行政维权,逐级上访上告至中央无果,回抚后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法律维权。“民事诉讼”不予立案,“行政诉讼”百般刁难。几经周折于2008年1月28日行政厅立案。一审两次开庭审案不到30%,草草做出行政裁定书。上诉中法长达8个半月,没开过一次庭,审案超限,不审既判!其结果让人难以置信。请问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加勒比海盗”、索马里强盗的法律吗?!难道新抚区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在中国版图。不受中国法律制约。法官是加勒比、索马里海盗派来的?!抢劫合法??!!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一切法律作废,本人不告了!另想别的办法解决。否则法官必须受指控!查清事实、依法判案,这是法院法官的天职!!!违法侵权事实证据确凿。原质量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包赔家产损失及六年经济损失和全家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圣洁的公信力,以正法治!!!
致 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附件:《十大罪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行政上诉状》、《行政诉讼》、《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被告及第三人答辩》、《因非法拆迁损失的音乐资料和物品》、《调节答辩通知书》、《锦联2005年10月21日拆迁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省建设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上诉原告: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5-30 10:58
标题:
`
致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宪法》为基准制定出台的行政、司法,及各项临时“促经”惠民,反腐维权政策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什么到地方政府底层落实不了?!倒转180度!阳奉阴违?!难道是中央意图?内部有规定,表里不一?忽悠死受害百姓吗?!还是天高皇帝远,将在外不受军令!封杀受害维权人举报投诉一切信息?!
腐败不是解决不了,关键是决心!!!治病、健体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最有力保障!!!机体腐烂拿什么振兴?!
不能有效落实反腐,就不能得民心、聚民志!难道依靠贪官、腐败份子、买办代理人振兴中华吗?!
致 人 大 “人 权” 委 员 会
信息产业部、政法委、公安部
本受害人家产、房产灭失举报维权已近6年,通过网络电子邮箱发送已达1万多件,邮特快专递、挂号信,邮材料近百件(收据为证)。就连2009年2月17日到辽宁省高法上诉同时,在沈阳大北街邮局往北京亲属邮的特快邮件EH010870275CN,自今已超一星期都没收到。全面封杀受害人一切举报维权信息,这是严重侵权违法行为!只有利用公安部门有权查扣邮件,但也属违法行为。辽宁如此猖狂,怕本人举报牵出几十亿以上资产,涉及很多贪官,绝不能低估其危害程度。请公安部、政法委重视此案:纸里能包住火吗?!
请查!
本举报如不上传——同伙!
3月2日到沈阳大北街邮局查询,一星期后答复,在受害人追索下,于3月6日中午北京亲属收到邮件并被启封。因长期封杀,此件通过亲属转交最高法“五个严禁”举报材料。可见辽宁封杀受害人上告,请公安部、省公安厅重视调查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邮件,都被私权利查扣、随意拆启,人权何在?!
请地方公检法、信息产业部不要成为贪商勾结、腐败份子封杀受害人上访上告运用工具!
举报受害人: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2月27日、3月7日
反腐倡廉法律政策措施是中国当前发展经济的重中之重,应摆在首位,因涉及党的性质和国家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头等大事!不要弃正拾邪!着力解决地方政府行政司法“四黑”、检查、落实“两高”3月19日“关于”意见!!!
* *
辽宁抚顺市委刘强书记、王阳市长:
新抚区站前商业中心34、39方块非法拆迁闲置6年多,涉及行政官商勾结、司法腐败案,至今没有依法处理。
造成本人家产、房产灭失6年,全家流浪社会有家变成无家。34方块只剩4、5户,无权占有者是否合法?!
请依法原貌恢复本居民合法占有者的家园!赔偿家产及6年经济、精神损失!
投诉、原告人34方块居民: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3月25日
致 腐败局
马馼局长:预防腐败局2008年就已成立。本人平安居住30多年的家产房产被辽宁、抚顺市贪商勾结抢劫一空,全家流浪社会6年多,通过行政、司法维权至今不能解决!公平正义得不到合理合法伸张。难道中国法律只给“无权”“无钱”的弱势百姓所定吗?!如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考虑公开正式宣布:以前所制定的一切法律作废???!!!抢劫合法!!!不要再继续忽悠、折腾拿百姓当球踢了!!!
2009年3月31日
网 络 起 诉 书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一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厅” (二审)
原告:殷 光 ; 工作单位: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被告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营私舞弊,保护贪商勾结违法犯罪,不审既判、颠倒黑白、枉法裁定,涉嫌权钱操控。证据事实:
证据:(一审)裁定书;(二审)中法不审既判的裁定书
原告要求法院公开开庭、预先公布开庭消息、全程音像记录、媒体舆论监督参与,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以规避腐败特权暗箱操作,维护司法政策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威严神圣的公信力;认真履行宪法赋予公民法律维权各项合法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际上法院执法并非如此!
请问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评估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签署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仲裁》及《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现在是否生效???!!!
事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哪条法律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买空卖空、暗箱操纵无效文件,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拆迁不属违法???!!!
二、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虚设空壳组织“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真正法人代表都没有,实施贪商勾结、以权谋私、套贷洗钱、侵吞国有资产、鱼肉百姓合法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法规有:无合法手续实施拆迁,期间私自实施“五停”,剥夺公民“居住权”、“自主权”、“生存权”、“人权”,违法违规,严重侵权,不属违法???!!!
四、中国法律法规哪条有: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职的社会流氓团伙,实施强买强卖,以铜价买黄金。不卖就恫吓威胁、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砸透墙壁门窗,破坏一切生活设施,实施打、砸、盗、抢、烧,光纵火案大小十余起,无任何合法手续就强铲住房,重伤房主。已构成伤害罪,触犯《刑法》。这难道合法吗???!!!
五、被害住户、商家,包括国企饭店,多次上访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公安、房产管理局长史有成、拆迁办主任袁伟力。包括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局、电视台、均不能解决非法暴力强迁。请问法官:这些暴力侵权、践踏公民“人权”,这难道不是地方党和政府行政司法的渎职?!难道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政治理念下,行政与司法的悲哀吗???!!!
六、拆迁前《评估》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损害百姓、商家切身利益,私定违法霸王条款,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个拆迁法有:抚顺私定之规,这难道不属违规吗???!!!
七、原告平安居住30年家园违法吗???曾多次遭围攻、暗袭、被打头破流血。家产、财产被多次打、砸、盗、抢、烧,洗劫焚烧一空,包括三件文物,积存半个多世纪极其珍贵的音乐资料和本人撰写的教材作品及进口的高级葡萄品种,本人嫁接改良品种。积存四十年来的腐植土壤,众人皆知。为达毁罪灭证,侵吞本人合法长期自用的建筑面积。在既无行政裁决、又无法律判决、更无任何协议、补偿下,于2005年11月2日晚偷偷铲平家园。实施合谋抢劫违法犯罪!致使原告有家变无家,流浪社会6年到处租房。请问法官什么是违法侵权?!被告的渎职、第三人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构成多项侵权违法犯罪吗?!原告全家及朋友无数次行政维权,逐级上访上告至中央无果,回抚后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法律维权。“民事诉讼”不予立案,“行政诉讼”百般刁难。几经周折于2008年1月28日行政厅立案。一审两次开庭审案不到30%,草草做出行政裁定书。上诉中法长达8个半月,没开过一次庭,审案超限,不审既判!其结果让人难以置信。请问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加勒比海盗”、索马里强盗的法律吗?!难道新抚区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在中国版图。不受中国法律制约。法官是加勒比、索马里海盗派来的?!抢劫合法??!!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一切法律作废,本人不告了!另想别的办法解决。否则法官必须受指控!查清事实、依法判案,这是法院法官的天职!!!违法侵权事实证据确凿。原质量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包赔家产损失及六年经济损失和全家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圣洁的公信力,以正法治!!!
致 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附件:《十大罪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行政上诉状》、《行政诉讼》、《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被告及第三人答辩》、《因非法拆迁损失的音乐资料和物品》、《调节答辩通知书》、《锦联2005年10月21日拆迁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省建设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上诉原告: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 *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5-30 11:08
标题:
`
再 审 申 请 书
申 请 人:殷 光(原告) 性别:男 年龄:6 9岁 民族:汉
籍贯:河北省任丘县 职业:演奏员(退休)
住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六委十六组东三路4-2楼上
电话:0413-8100837
被 申请人:被告: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史有成(男)、主任:袁伟力(女)、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河堤南路
第三人(被告)抚顺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金(女)代经理 地址:站前街西三路四号楼104号
申 诉 请 求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2008)抚中行终字第00027号],
原告认为法院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判案,更无公平正义可言。受害原告不服,请求法院撤消终审裁定,按法定程序公开审案。
请 求 事 项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被告及第三人官商勾结、无视党纪国法,构成严重侵权违法犯罪。必须承担对原告造成的房产灭失予以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并对财产损失、包括6年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予以合理合法赔偿,并追究被告法律责任。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认为人民法院一、二审属营私舞弊、枉法裁定;站前34、39方块牵涉市、局级政府机关部分主要领导贪商勾结、证据确凿,已被法办。从房地产开发土地规划审批文件的运作、土地转让、签发拆迁许可证,均违反法定审批转让程序,无合法手续,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从房地产评估、拆迁实施和拆迁管理更是违法违规,此案已成定局。原告诉被告:由于市
房产管理局主要领导多年来不依法行政,上下官商勾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鱼肉百姓、利用其下属行政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买空卖空,非法手段暗箱操纵无效文件,于2003年4月14日被告第三人“锦联”对新抚区站前商业区中心34方块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的违法拆迁,至使原告平安居住30多年的家园,被多次打、砸、抢、盗、烧,家产被洗劫焚烧一空后,在2005年11月2日晚住宅被非法偷偷铲平(无行政裁决、无法律判决、无任何协议、补偿)一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一审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
(一)、新抚法院主管立案的赵副院长干预原告行政诉讼,强加立意让原告申请仲裁,违《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认为,应尊重事实,无“行政裁决”、更无协议何来仲裁?一审应承担中法“不审既判、颠倒是非”裁定的法律责任。(注:“行政诉讼”新抚法院百般刁难,几经周折原因焦点:就是赵副院长让原告申请“行政仲裁”,但原告认定:拆迁开始时被告第三人不具备合法手续无法律效力!申请“行政仲裁”等于承认拆迁合法性。原则决不能让!因此原告2008年3月28日一审开庭当着法官对被告说:“房产早已灭失,如再作行政仲裁违反仲裁法规定,罪证又加一条”)。
(二)、行政厅2008年3月28日、4月7日两次不公开开庭,(1)、庭审有误导嫌疑,强抢原告揭案话语权,原告提出质疑:(2)、为什么原告三人揭露的事实与有关案情主要质询不予记录!(3)、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不到30%,事实还没查清就草草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和议庭这种不认真严肃执法行为,原告认为,是对法律的亵渎。一审需院长签字。为什么没有?
时至6年此案早已破获,市行政主要领导及部分人员相继法办!至今34、39方块无合法手续,仍残墙断壁、贪商勾结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一审“行政裁定书”为何不认定载案?分明营私舞弊,受权钱操控!
(三)、原告诉状中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都有“暗箱操作无效文件”不属后补,即使后补也属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被告称:“2005年9月8日终止了裁决,书面告之了被告第三人,由于原告联系不上,书面通知但没送达。”原告认为是为欺骗找借口,2005年9月6日“调解答辩”送到本人单位,而“终止裁决书” 为什么不能送?更何况“调解答辩”后,多次找被告早已答应测绘建筑面积,不但不测,违《拆迁法》规定,也没给原告“终止裁决”书。应承担法律责任 。
又何以出现2005年10月10日与10月21日被告第三人称:“最近请示市房产管理局同意”动用城管执法,流氓团伙,无牌铲车,围观群众达数千人包括39方块居民。后110到场强铲未遂。被告如何解释?分明合谋?
又为什么在原告三个人于2005年11月2日上午8点多,到房产局(被告)送达辽宁省建设厅上访信:要求被告处理结果上报:信件交给被告拆迁办主任袁伟力,袁说:“月内答复”的当天晚上,就将原告住房偷偷铲平?!原告认为:为达到侵吞面积、毁罪灭证、实施合谋强抢!触犯《刑法》。
至今原告也没收到“终止裁决书”,法庭更没出示。
(四)、新抚区人民法院 一审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违反《行政诉讼法》立意的基本原则六条法律提示重点内容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宪法》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二款):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七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七十一条;《物权法》、《民诉法》、《国家赔偿法》均有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告法庭出示均系原件,被告出示证据均无原件及副本,法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法释[2002]21号)第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相关法条证据链,作出是与否的判决裁定,没有调解余地。
产权归属证据:原告于1974年兑换至中医院宿舍楼。其产权土地使用权均系本单位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百零六条(一、三项)。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原告是合法权属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取代!辽宁省建设厅复核意见称:本楼产权是抚顺房产经营公司,而被告称:产权是中医院。其实质中医院宿舍楼共10户,只有1户(半间)是中医院产权,历史形成多家产权单位,均属兑换形成,原告合法权益自受善意遗赠起,既受法律保护并有支配、收益权利!
被告、第三人贿买的24.17平米建筑面积,无合法依据。原告有历史原件房票、认购券、房费收据、录影、原始照片、测绘证实,包括1970年至2000年中医院主管后勤三位老科长:王家臣、王文博、迟克文都已证实。更何况原告居住30年,周围住户、商家、单位,包括被告第三人,均知原告所自用建筑面积之大,国家建设部文件、《拆迁法》、《评估法》都有关于建筑面积计量规定。更何况原告已付费174.45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没包括楼内公摊面积,以往申诉材料均有)。按拆迁规定:被告第三人拆迁前应测绘、录影、做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各户、并公示七日。被告违反规定,鱼肉百姓,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是无效的行政、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没有跟原告讨价还价资格,要求原质量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包赔家产损失及6年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有些重要证据没展示给原告,如:后伪造评估报告、刘红房票(均系背后暗箱操作)更无分户评估报告,违反《拆迁评估法》规定。当庭承诺给原告所有复印件,但没兑现。
(六)、站前34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站前39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项目批准文件(1、2、3、4)为何相同批准文件?其居心将罪责嫁祸到被捕贪官身上,足以证明市行政职能审批部门与被告上下串通,虚设被告第三人(空壳锦联)。为达到以权谋私、长期获利之目的,不惜滥用职权,实施违法犯罪!
(七)、法庭为什么不展示:市综合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锦联”签定的合同:“站前34方块2004年建成至2029年(25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以后归锦联使用”?法庭证实:无任何转让的合法手续,被告第三人连法人代表都没有,为什么不记录在案?取得、转让均系违法,包括被告两次签发的“拆迁许可证”,为何不依法予以确认。
法庭为什么不核实,1994年“锦联”就以商业网点的名义,侵吞站前34方块未遂。(这是板上定钉证据确凿的事实)很多证据都没查实。
站前34方块大小纵火案达10余起,原告家宅遭两起最大纵火焚烧和多次报案被围攻强迁、打、砸、抢、盗。法官依职责应到市公安和消防局调案(录影)查实,到站前派出所、公安分局核实记录载案,为何没有?!
(八)、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10号)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案范围 第一条、三条、四条、五条规定。
二、管辖 第八条;三、诉讼当事人 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十)、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三款)、《宪法》十三条《国家赔偿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国家赔偿的含义与履行机关】第三条(二、五款)、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要求的提出】(一款);第十条【选择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一条【数项赔偿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四章 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赔偿方式】;第二十八条【侵犯财产权赔偿的处理】三、四、七项规定。
(十一)、原告要求市综合开发公司及辽宁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办两家行政复议机关单位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列入被告,
抗 诉 二 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结案、知法犯法、不审既判、天下奇闻,并颠倒是非、营私舞弊、枉法裁定、涉嫌权、钱操控!
原告不服抚顺市中法二审裁定 (2008)抚中行终字第00027号,事实:
一、原告2008年5月4日行政上诉中法,时至2009年1月19日二审才做出裁定,并颠倒是非,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两个月,最多三个月,极特殊情况院长审批可延三个月,审案超限!并有日期造假之嫌。本人元旦前后无数次去人、去电话追中法办案人员,包括1月19日上午还与汤厅长通话追案,汤说:“快了,快了。”随即放下电话。裁定书的日期为12月22日(日期造假)。
二、违反法定审案程序:从二审上诉至下达裁定书,长达8个半月之久没开过一次庭审案,不解案情、颠倒是非、不依法判案,涉嫌操控舞弊、枉法裁定,保护贪商勾结、违法犯罪。被告及第三人合谋,无任何合法手续,恶意占有,实施非法抢劫,也受法律保护吗?!难道案件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是你“人民法院”判案依据吗?!中国大地没有强盗的法律:打、砸、盗、抢、烧,强抢动产与不动产属合法!!!
三、原告《行政诉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中都有“锦联”(被告第三人)。2003年4月14日,对站前34方块拆迁是无法更改的历史事实!(有34、39方块全体居民、周围商家为证:同年5月13日停止冬季供暖下网手续;5月14日贴停水、电通知,“锦联”红印章为证)。请问区法、中法:你们查明认定,“锦联”(被告第三人)于2003年9月10日取得拆迁许可证;那么2003年4月14日就是“锦联”实施拆迁,法院如何解释?!被告:房屋拆迁公告 抚房拆[2005]第8号,拆迁期限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并“私自延长拆迁时限,扩大拆迁范围。”法官为何不做法律认定?分明是营私舞弊,替贪官掩盖罪证事实。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毁罪灭证,触犯刑法,被告及第三人官商勾结、无视党纪国法,构成严重侵权违法犯罪。必须承担对原告造成的房产灭失予以恢复原貌和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并对财产损失、包括6年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予以合理合法赔偿,追究法律责任,伸张公平正义,以正法制。
附件:《十大罪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行政上诉状》、《行政诉讼》、《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被告及第三人答辩》、《因非法拆迁损失的音乐资料和物品》、《调节答辩通知书》、《锦联2005年10月21日拆迁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省建设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上、(申)诉人: 殷 光 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2月7日
原 告 指 控
辽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人民法院:“行政厅”司法职能定位是什么?原告认为审查国家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工作中,有无违反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根据《行政许可法》作到“依法行政”,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本案的判定是否违法违规?!
有法不依?要法何用?!违法不判?法院何存?!司法不为民?何以打人民旗号?!不为人民办事?称什么人民法院?!原告列出以下指控:
一、(1)、被告(市房产管理局)利用其下属行政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买空卖空,非法手段暗箱操纵无效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是否合法?!请法庭依法明确判定!!
(2)、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地字[2003]14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03年8月6日、市纪委基本建设临时计划通知书,抚计投资[2003]078号2003年6月25日转让“锦联”是否合法?!请法庭判定!!
(3)、市综合开发公司不但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违法,转让更是违法!
(4)、法庭证实:“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任何合法手续:无交付全部土地抵押款收据证明、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无拍卖“竞标证书”;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商业开发权,属买空卖空、非法暗箱欺骗操作无效文件。被告(第三人)实质在进行诈骗,是否合法?!请法庭判定!!
(5)、抚政地字[2003]14号;抚计投资[2003]078号,均系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程序;属无效文件(详见《十大罪状》法条依据)。至今也没拍卖34、39方块土地使用权、更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二、被告下达的两次拆迁许可证:(1证):市综合开发公司拆迁时限为2003年4月14日至2003年5月14日;请法庭注意法律时效拆迁时限!!
(2证):锦联开发公司拆迁时限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1月10日,自2003年4月14日拆迁始,只有34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而真实证据显示:既被告第三人“锦联”拆迁,“五证”缺其四证、证照不全、手续不备,被告签发“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请法庭依法判定!!
三、以权谋私,虚设锦联,让“锦华”法人代表邢新朋顶替“锦联”法人代表;“锦联”无任何合法手续,无法人代表,无政府部门备案注册、无营业执照及逐年年检,纯属黑企业组织!!法庭为何不予依法作出判定?!
四、房产价格评估暗箱操作、私定违法霸王条款、恶意串通、鱼肉百姓,违反《评估法规定》《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五、被告、第三人对拆迁实施、拆迁管理更是违法违规、构成渎职侵权,违反拆迁政策规定,实行“五停”,剥夺公民“生存权”、 “人权”、“居住权” 、“自主权”,实属严重违法侵权!触犯《宪法》和《刑法》,属违法犯罪!!
六、被告(第三人)多次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质的社会流氓团伙,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对居民实行打、砸、盗、抢、烧,重伤房主,无合法手续强拆强铲居民住房。严重触犯《宪法》、《刑法》、《物权法》、《拆迁法》!!
七、被告侵吞国有资产、强抢国企商业领地,以贿赂手段将国有土地和房产资源产权变更、强制迁区国企职工买断下岗、践踏公民居民合法权益!!
八、被告违反行政仲裁规定。因被告(第三人)无合法拆迁手续、无固定企业住址和确切企业法人,不符合仲裁相关规定;仲裁欠法律相关依据!!
九、贪商勾结与“锦华”合谋套贷洗钱,34方块3200万土地抵押款打入青岛帐户,被市交通银行追回但已挥霍100多万元,2006年央视暴光。
十、被告方面动用城管和公安人员参与,进行非法强行拆迁。法院为何不予法律认定?!
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上、(申)诉人: 殷 光 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2月7日
* *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5-30 11:09
标题:
`
*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34方块属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
证据:
(一)、“锦联”“房产管理局”2003年4月14日公布开始拆迁,按“拆迁法”要求不具备合法“五证”,只有房产局下发的“拆迁许可证”。直至今日也不具备合法五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暗箱操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私自延长拆迁时限和拆迁范围(39方块),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限只有两年(批复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属无效文件(由前市长王大平、副市长毛少华均免职)私自暗箱操作,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款)、第十三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二款)、六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属无效文件。由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转让给“锦联”,不但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非法,转让更是违法,拆迁法明确规定:“房产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所以转让给“锦联”并签下合同,2004年建成至2029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以后归“锦联”使用。(“锦联”是房产管理局虚设机构自今无明确法人代表,早在1994年锦联就企图侵吞站前三十四方块寸金之地未遂)。
(三)、拆迁前评估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违犯«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2月12号建标[1999]48号)总则规定……。违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第四条、五、六、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七条规定,竟然把市商业区中心寸金之地评估出每平米2026元,简直是放鬼屁!据息2003年秋“锦华”在沈阳上市抚顺站前34方块每平方米6至7万元一至三楼全部售出,后来事实败露为骗局。按拆迁法要求,评估人员应到各户实地勘察、测绘、内外录影,作出各户评估报告,精确到人民币“元”。并公示七日,征求意见、开听证会(很多评估规定,本人以往答辩材料全有)。
(四)、拆迁期间,实施“五停”,破坏一切生活设施,违“法”违“宪”剥夺公民居住权、生存权、人权,属严重违法侵权。
(五)、拆迁期间,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质的社会流氓团伙,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恫吓围攻、打、砸、盗、抢、烧,光是纵火案十余起,两起最大,目标是烧的本人。没任何合法手续,强铲住房,完全触犯刑法。中央三令五申,有其中之一,取消拆迁资格,吊销执照。拆迁“罚责”都有规定。(此案以破)根据上述事实,站前34方块纯属欺骗、暴力、掠夺,强盗式非法拆迁。严重侵犯公民“知情权”、“居住权”、“财产权”、“生存权”、“人权”,已构成违法犯罪。是对“宪法”与“法律”的公然挑衅和践踏。证据确凿,请查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六)、房产管理局渎职不做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2月30日,文件规定。确属渎职侵权以构成违法犯罪。
本人起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页、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108条4项规定条件: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协议合同,无须申请仲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39条侵权规定;«物权法»第29条,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3条、34条、36条、37条、38条、64条、66条法律规定,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请予立案、审理、判决。
本人平安居住三十多年住房被“锦联”开发商打、砸、盗、抢、烧,贵重物品,包括三件文物,珍贵音乐资料被洗劫一空后,在2005年11月2号晚家宅被偷偷非法铲平(既无行政裁决、又无法律判决、更无任何协议补偿。)全家流浪社会到处租房5年,有家变成无家。超百次依法逐级上访上告均无果。通过法律违权却不予立案,难道《土地法》、《民法》、《诉讼法》、《物权法》、《宪法》、《刑法》均被权钱制约?让百姓如何维权、伸张正义?!
原告:辽宁省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殷 光
电话:0413-2625397 2007年10月18日
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二)
罪行篇一 停止野蛮拆迁,公民合法财产不容侵犯
我们是新抚区站前三十四方块居民,现在向你们反映,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暴力、野蛮拆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事实情况如下:
一、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多次掐断电视、电话线、
站前三十四方块是2003年4月14日召开的动迁大会,由于是商业开发不回迁。补偿价格过低,居民强烈反对他们的霸王条款。在没有一户签协议的情况下,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3日便办理了暖气下网申请,造成44户居民两个冬天没有暖气。居民只好烧煤,租房过冬。并于5月14日开始非法停水,停电多次。据《抚顺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八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及专业部门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热、供暖气的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拆迁”。而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违法、违规停水、停电、停暖,私掐电话电源等。居民多次报警,至今无人制止。
二、长期采用恐吓、威逼、打砸、放火的野蛮作法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4年6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要求“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而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年来一直采取恐吓、威逼、打、砸、放火等一系列恶劣的流氓手段。三十四方块的居民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威胁,恐吓使得居民整日担惊受怕,身心疲惫。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具体事件例举如下:
1、六次放火,险酿大祸
两年来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次指使人放火,其2004年4月14日晚的一次最为严重。市消防局出动五凉消防车,用了三个多小时才把火扑灭。殃及6户居民房屋受灾,房内物资受损,6人不同程度受伤,2名10岁左右孩子从二楼跳下逃生。几乎酿成惨剧。(市消防局有现场录象)
2005年3月8日晚8时40分左右,先掐断居民刘安俊家电话,后在楼下放火。刘穿内衣跑到公共电话厅报警。消防车及时赶来扑救,才没出人命。3月9日居民就此事上访。信访办处长,把房产拆迁办周主任,信访王主任、开发商王经理、付总请到信访办居民陈述被打砸、放火情况。王经理说:拆迁的着急了干的,付总默不作声。最后聂处长严肃的对开发商提出:“不要再搞影响社会不按定因素”。他们都点头默认了。可是仅仅几天后的3月17日又放了火,烧的殷光家宅,附近商场都是浓烟滚滚。消防局出动五辆消防车,扑了三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为保生命财产安全,居民在3月18日去市委,人大上访。信访一处的李处长接待,李打电话给房产局信访办主任。王说有事来不了。对居民提出野蛮拆迁避而不管。只说开发商答应3.400/元他们还不走。(从来没有与我们住户谈过3.400元补偿价格)
2、雇佣黑社会人员,对动迁户恐吓、胁迫
2004年2月24日夜间12:30分,有5、6个人到居民郭振喜家砸门,郭不开,这伙人就把门撞坏。其中一男子拿出刀子威胁说,你不搬家就捅死你!并拿出报纸点火要烧房子。(郭曾向110报警,可查询报案记录)
2004年2月8日、29日、3月1日,三次到居民段忠宝家饭店闹事,拿砖头砸桌子。并威胁说,这地方动迁了,怎么还不走,我们就吃这碗饭的。
3、打砸威胁,无恶不作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可是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数次派人用砖头砸玻璃。用铁锤砸墙、砸门窗。拆楼梯,拆暖气。用尽破坏之手段居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2005年1月9号凌晨4点左右,居民韩志刚,赵贵文、高太等临街门市房的铝合金门,卷帘门都被开发商雇佣的铲车铲坏,三次砸坏价值800元的大玻璃门。(有照片和站前街派出所报警记录)
更为恶劣的是,2005年2月22日、27日,开发公司的王某,陈某等人通知住户次日去开发办协商,结果当天晚上这些住户的门窗都被人砸毁。特别是2月27日夜将殷光,金秀芳、杨俊清、王毅玲等居民家门窗全部砸毁,抛到楼下。各种生活设施物品盗走。
4、无视国法,野蛮拆迁
居民住房受宪法保护,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可是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视国法,多次野蛮拆迁,使被拆迁人受到 严重伤害。
2005年2月2日上午9:30分左右,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范忠友,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在没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指使铲车铲居民韩志刚家房子,韩志刚阻拦,范忠友就指使一群人将韩志刚打倒在地,拳打脚踢,直到韩志刚休克昏迷,现场群众向110报警。听到警笛声,这伙人逃之夭夭。韩志刚头部、面部、腰部、眼部、鼻部多处受伤,经中医院抢救一天一夜才清醒(已构成重伤害,有照片医院诊断,报警记录)
2005年2月18日,上午8:30分左右,开发公司范忠友,王凤金等人又带领数十人,指使摘下牌照的铲车对居民高太,王建亮家进行暴力强迁,非法闯入室内,摔出物品,居民高平让范忠友出示手续。范说:“房产管理局下的行政裁决”但没拿出来,高平不同意,范就说:“铲!!”,当高平爱人扬敏阻拦铲车,保护自家合法房产时,范指使五,六个人两次将扬敏抬起摔在地上,用脚猛踢,致使昏迷,造成脑震荡,至今住院。
建设(2003)253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等......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而开发公司至今既没拿出行政裁决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没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更没提供任何补偿,就无视国法,野蛮拆迁,使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的威胁和伤害。
上述例举大量事实,居民手中都有证据.证明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野蛮违法拆迁,被拆迁居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威胁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居民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答复。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三十四方块居民
后期签名按手印住户 :王茂玲、刘安俊、扬敏、金秀芳、金梅、殷光、高太、扬俊清、王建亮、 2005.3.21
*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5-30 14:34
标题:
特 殊 举 报
特 殊 举 报
此案涉及“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贪官谋私虚设黑组织),以市房产管理局长史有成、拆迁办袁伟力为首的马前卒,与省建设厅、省信访办高主任、房产处张宝和等与“锦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勾结。“锦华”在全国中、西、南部及东北地区,几百亿以上以权谋私的不法资产,其幕后是中央政治局高官(木子)“四眼”总老板!
还我家园!恢复原貌!赔偿家产、财产及六年多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作出合理合法赔偿!
如不能回复原貌,按现市场价折价合理合法作出赔偿!
受害人曾多次给:原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省长张文岳、省纪检王唯众、省建设厅厅长王正刚、国家建设部长汪光焘、黄卫、刘志峰、抚顺市市委书记周忠宣、市长刘强及现任市委书记刘强,去信、邮材料、发特快专递(收据为证),只有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和辽宁法制办有回信,其余如石沉大海!
受害原告:殷 光(立日又见子、神针、一滴水)
2009年5月30日
作者:
正直fs
时间:
2010-11-24 20:22
抚顺新抚区法院很黑暗,这个问题必须坚持告到底。
作者:
正直fs
时间:
2010-11-24 20:26
标题:
新抚区个别小学女教师,自己对号吧
个别法官有两处以上房产,包二奶,搞小学年轻女教师。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