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武汉法院玩《潜伏》办C案 秘密宣判原告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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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家一起做
时间:
2011-8-17 16:32
标题:
武汉法院玩《潜伏》办C案 秘密宣判原告浑然不知
原告徐太婆今年5月底偶见一熟悉而又陌生之判决,内心顿生疑窦:熟悉是因判决上的当事人之一就是自己,陌生的是武汉中院从未通知自己去接受宣判并领取判决,莫非这是一份假冒的“水货”判决?
经了解,武汉中院的这份判决书在2010年5月11日就做出了,并且对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秘密宣判,原告徐太婆和代理人却一直蒙在鼓里。长达一年之后才出现前述之“偶遇”。若非“偶遇”,也不知武汉法院还会《潜伏》多久?
2010年2月,徐太婆有三件行政案子(简称A案、B案和C案)同时上诉至武汉中院。后, A案和B案被裁定中止诉讼。A案中止理由:A案须以汉阳区法院受理的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B案中止理由:B案须以A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C案须以A案和B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也应同时裁定中止诉讼。然而,C案不但没有中止,反而在对A案和B案的“中止诉讼裁定书”下达以后,背着原告悄悄的进行了“缺席判决”。
三案所涉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前后相互关联的系列行政行为,后一行为须以前一行为的实施和有效为前置条件。三件案件系同一合议庭审理,连书记员也是同一人。知道B案须以A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难道就不知道C案须以A案和B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以该院行政庭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见媒体和武汉中院官方网站),绝不至于犯下如此低级错误。那么,是何因使其公然抛开法律的明确规定于不顾而匆忙下判呢?
原来,2009 年 11 月 26 日《长江日报》刊登了《唯独1号楼66住户办不了两证》,随后,住户纷纷对本案第三人开发商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开发商在面临支付较大赔款的情况下,一方面设法阻止住户起诉,另一方面急于拿到C案判决作为应诉盾牌。时间的巧合在于:该判决2010年5月11日下达,一住户5月18日起诉开发商到汉阳区法院,开发商则将该判决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法官与开发商的配合“密切”(秘密和切肉),堪称经典范例。开发商的项目总经理也终于松了一口气,他对原告的代理人说:我为此已经花了几十万!你不要跟政府和法院作对!听这意思:似乎他能代表政府和法院!
武汉中院未采取任何方式通知上诉人(原审原告)参加公开宣判程序,其私下密判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关于“公开审判”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3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据此,C案应当依法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武汉中院法官冒着不中止审理的风险而密判后,不送达判决给原告之原因也许是害怕问题过早暴露而影响开发商在其他案件中的使用该判决。这种默契不能不让人佩服。倒不是佩服其工于心计的精准算计,而是佩服其公然故意违法的勇气!只闻“知耻而后勇”,而未见“知错而后勇”。
据查证:C案因缺乏送达给上诉人的送达回证和没有判后释疑笔录等材料,而被该院档案室拒收。
上述不送达的行为,剥夺的上诉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包括参与宣判、要求释疑、获知判决结果和提起申诉的权利。
今年6月1日,原告给武汉法院网的院长信箱投递了一份《致武汉中级法院王晨院长的公开信》,就上述情况进行了投诉。6月30日上午09:29左右,该院监察室电复:已对你的投诉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没有违纪情况的存在,只是涉及案件质量问题。” 原告说是“涉及”还是“有”质量问题?如“有”则应督促纠正。监察室又说“没有质量问题”。“如认为案件有质量问题,可找行政庭的庭长反映或找立案二庭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原告说:按照你的意思--我是诬告,那请你们追究我的诬告责任。同时要求其给予书面答复。但称“需要给领导汇报后决定是否给予书面答复”。
07月01日上午08:44左右,该院监察室电复:经请示领导,认为你的投诉不属于违纪违法的问题,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应当找该院另一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反映和处理。原告说程序问题也是违法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应该由监察室处理。答曰:监察室只处理“五个严禁”等廉政问题。
???无语。
忽然,远处天堂传来邓丽君幽怨而深沉的歌声:
深深地一个吻(问):先“监”后“察”或“监”前“察”后,就一定没有廉政问题?
让我思念到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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