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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发在农行艰难的诉讼 [打印本页]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18 07:30     标题: 事发在农行艰难的诉讼

事发在农行  艰难的诉讼

一、祸从天降
2011年6月30号下午3点30分左右,刘某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农行办公楼三楼来到二楼本想看看久病的同事,见病同事门关着又见对门开着就去推门看看,屋里高某一人在,他的同屋同事不在,刘某没说话也没进去就往回走,这时高某气势汹汹的从屋里追出来,说有事问你。这时刘某已经来到行长室门口附近,高某上来就动手还骂街,一边动手打刘某一边骂街,说:“你为什么调查我,凭什么告我,为什么监督我。”刘某不知道原委只能退守,高某用手打刘某头部把刘某的眼镜都打掉了,刘某退到行长屋里,高某追到屋里还打刘某,当时客户部有人出来看了。有两位客户部经理拦着都拦不住高某还是一个劲的动手,嘴里还肮脏的骂着街。高某把刘某的头都打晕了,手臂也擦伤一片。还不依不饶。高某打到刘某身体有十几下,刘某问高某为什么动手,高某说:“早就想打你了,你调查我,你告我。”刘某马上打电话找行长,行长在营业室拉存款等行长回到行长室里,办公室主任,主管副行长也到了。问起高某动没动手高某承认动手了,还理直气壮的说早就想打他了。行长首先表态不管为什么首先打人不对,高某却阵阵有词,说出来一些刘某认为和刘某不相干的理由,高某动手源于捕风捉影,行长找和他同屋的同事对质那个同事始终没有到行长室。这样讲高某纯属欺负人,故意伤害刘某,早有预谋。
二、没有录完的笔录。
时间:2011年6月30号下午4点左右。
地址:在一把手行长室,
人员:有行长 、副行长、办公室主任。当事人高某 、刘某
行长问高某你有没有打刘某,高某理直气壮回答:“打了,我早就想打他了。”
行长问你为什么打他,高某回答:“他调查我,他举报我,他告我。”
行长说首先你打人是不对的,主管副行长也说你打人是不对的。高某说他调查我,他举报我,他告我就该打,边说还口带脏字骂我侮辱刘某。
行长问你从哪里知道他调查你,举报你告你的,要有事实依据。高某回答从他同屋的同事那里,高某说他开车同屋的同事李某在车上说过,刘某要调查你。行长说:“可以找李某对质,但李某要是不承认说过,你要承担全部责任,”高某说:“李某要凭良心说。”行长电话找李某,李某始终没来行长室。当时刘某也对高某说,你和李某在一个办公室一年多来都彼此不说话,他说的话你也相信?。
行长又问举报的事情,你是从哪里知道的,高某说办公室主任找他谈过话,说是在网上。刘某听了半天似乎知道了高某说的网上应该是《农行员工行为排查系统》。刘某说:“这个系统都有员工ID号对应着员工名字,都是实名制的,如果里面有我说的事实上级行可以调查,不是我说的也挨不到我的名下。至于你捕风捉影,动手伤我纯属欺负人。”
刘某说:“你一年多来凭什么总是以帮助对帐名义要行里派车。凭什么挤占我的对账岗位,你开车不带我和你同屋的李某。”高某理直气壮的回答:“我愿意!” 刘某说:“行长都听见了吧他说他愿意。刘某接着说每个员工要是都愿意串岗干工作,那还要岗位责任制做什么。”行长在场听着,没有发表评论。

刘某感到很悲哀,一年多来行领导安排刘某对账岗,却剥夺刘某的对账知情权。不让刘某参与对账,那安排刘某这个岗位做什么。刘某多次找行长反应,也没能改变现状。

刘某借此声明不再拥有、永久放弃给刘某分配的ID 号从此不再登陆《员工行为排查系统》因为他不能保障刘某的权益,给刘某带来的是打击报复,被人污蔑,身体遭到攻击,生命安全失去保障。从此以后这个ID 发生的一切责任义务与刘某无关了。

行长当场委托副行长、办公室主任对每个人先做笔录,副行长问办公室主任记录,首先给刘某做了,并让刘某按了手印。其他人应该做而没有做。都走了。高某也不声不响的离开了行长室。
行长最后还冲刘某说了句:“这纯属欺负人。”

三、报警110.寻求锁定证据。
随后刘某有点头晕,浑身没劲,刘某就去中医院检查身体了。医生说要住院观察治疗,刘某在医院想到农行没有锁定证据就散了,日后没有办法解决,就拨打了110电话,110转到了徐水公安局保卫科,随后刘某通知了主管行长、行长说明刘某住进了医院,也告诉行长们说报了警。
四、二次报警110

刘某在医院都要24小时了还没见保卫科来人录口供,就回拨了保卫科的电话,可是电话没有接通,刘某无法联系到保卫科的人员了,只好借助110  保卫科这才来人录了刘某的口供,这时已经据事发快24小时了。保卫科又去农行录口供了,随后农行主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才到医院看刘某,副行长走的时候对刘某说该怎么治疗怎么治疗。刘某的医院诊断证明:1、头部、左肘内软组织损伤。2、右肘部皮肤擦伤3、左侧基底节区脑梗塞。4、高血压。

五、事隔五天公安人员还没见到被告高某。
五天后。刘某去公安局问问有没有立案,办案人员说还没找到当事人高某,刘某说都五天了连口供也没录啊,公安人员说现在办案“零口供”,刘某说我要做伤情鉴定,给我开介绍信吧,办案人员说明天上午你来拿,我们这段时间也找找高某。公安人员向刘某介绍说,这件事对你很不利,农行领导不配合警方调查,有关证词也看不出你被打。刘某说在行长室,高某都承认打我了,两个行长一个办公室主任都在场,当时应该录笔录他们没有录。只录了刘某一个人的。公安人员说徐水农行领导不出证词。我们这几天也看出来你是被打了,但是没有目击证人。高某早有预谋的殴打刘某,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故意伤害了刘某的身体,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六、峰回路转倒逼徐水农行行长作证。
次日,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到徐水农行找行长理论,在一个小时交涉中,农行行长百般抵赖、说的话根本不像一个行长在给被害人家属谈话。在家属的百般追问下,不得不流露出在他办公室高某承认打刘某的情节。这一个小时对话被家属录了音,徐水农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全面)的行长在警方提供的录音面前,不得不做了证人。“我只是听高某说打了刘某,我没有看见”。徐水农行的最高领导徐水农行的老天爷,对在他管辖治理的徐水农行内,发生的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解决,岗位分工形同虚设,员工排查成果四处散布,使其矛盾激化为打击报复,形成故意伤害,对此还不积极介入解决,还退而不管,袖手旁观看着他的员工自己去公安局,解决发生在徐水农行楼道内的的故意伤害案。这样的一把手称职吗,把矛盾上交,把内部矛盾社会化。甘心做自己员工官司的证人。

七、作为原告今天刘某被做了 “三联单”
作为被伤害人的刘某也做了轻微伤鉴定,当事人高某也承认打了刘某。三个证人证实听到当事人高某承认说打了刘某的话,只是没有亲眼看到。8月11日距离刘某被打一个多月后,刘某要求公安结案,并提出民事赔偿。保卫科说调节协议也就是赔付医疗费一两千元。刘某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还有其他民事索赔合计在1万多元。刘某认为赔付太少打人者代价太低了,不同意协议解决,刘某要求裁定解决。关于医疗费刘某要去法院起诉。可是公安局法制科认为如果裁定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治安罚款处罚。刘某搞不明白为什么要处罚刘某,作为当事人刘某进入公安局第一不是由巡警带来的,第二不是单位送来的。刘某是受到人身伤害报了警的原告。来到公安局是寻求公平、公正的,假如刘某选择撤诉或协议刘某就不会受到任何治安处罚,为什么刘某选择裁定就有可能被处罚?理由有一个就是有人证言中有一条看见刘某、高某俩有“支架子”的话,当时刘某被打骂时没有还口也没还手,刘某用手护着头部,所以手臂多出有伤痕。今天刘某被做了“三联单”照了相、按了十指印、掌印。就是准备裁定后刘某被纳入犯罪嫌疑人用的。作为原告公安凭什么给刘某做“三联单”,凭什么欲处罚刘某?凭什么给刘某做只有准犯罪嫌疑人才有资格做的“三联单”。高某早有预谋的殴打刘某,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故意伤害了刘某的身体,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如果公安人员在40多天的调查中证明了这点,就该依法查处高某,拘留、罚款。如果在调查中没能证明这一事实,公安也可以结案放高某不受处罚。这一事件超期这样长的时间没有结论,是谁在干扰公安执法?

八、徐水农行六人证词中,有一人做了伪证。
这个人总想把视线引向两人打架斗殴,目的就是改变高某故意伤害这一性质,转成两人打架。高某故意伤害刘某,是有预谋的,早就想好随时准备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目击证人所说“支架子”是不成立的,刘某会在法庭上要求证人出示、解释他是在那个方向怎么看到的。作伪证之人也就是这个事件的作俑者。

九、徐水农行四十多天来对被害人刘某不管不问。

其实并非不管不问,徐水农行领导和公安局每时每刻都有联系,被害人刘某提供的最新证据都会在第一时间被农行认知。公安的决定也在看农行的颜色行事,事发后刘某为了寻求公正解决向市行有关领导反应过,可是四十多天来也没见市行出面询问。原因是市行有关领导不承认刘某会在暴力袭击中,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承认农行系统还会有这样忍辱的人存在。他们在耐心等待公安的裁决,公安也在迎合市行有关领导的意思办案。一个只有轻微伤鉴定的故意伤害,竟然四十多天还没有定性结果,《杨乃武和小白菜》引发的文武之争,也许会在高某和刘某的官司中得到体现,那就是农行系统中的强权政治和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多年来农行系统的买断、分流、裁撤使得在职员工中日在不确定中谋生,在工资分配上更是不敢怒不敢言。徐水农行多年来没有公布过一次《效益工资分配表》

十、刘某遭遇故意伤害是必然的结果。

    刘某代表的是弱势群体中的敢言者,所以这次被打行长就说了:“不在三楼呆着来二楼做什么”(难道刘某被软禁在三楼,刘某多次要求徐水农行明确对帐办公地址、却始终是对账二人分居。)办案人员也透露出:“也不想想为什么要打你?”(四十多天来刘某始终在问高某为什么要打,到现在公安没有出裁定刘某还不知道为什么要挨打。)行长还说:“你不串岗他怎么会打着你”(刘某来到二楼脚没有跨进一个门槛,嘴也没有说一句话,怎么就不能在楼道走,难道推了一个虚掩的门就有危险动物出来伤人吗)按照此理谁还敢探头去办公室,找一个你不确定在不在的人呢。你打招呼说你串岗聊天,你不说哈被认为在监视某某。这样的办公楼是监狱还是银行,是不是很恐怖,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18 21:05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18 21:17     标题: 刘某的伤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19 12:23     标题: 事情发生到现在50天了还没给裁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述规定,即使不构成轻微伤,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解决轻伤及轻微伤的程序、规则  1 、轻微伤属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20 21:56     标题: 看开这个这个案件属于 :案情重大、复杂的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20 22:01     标题: 现在是调查结束了吗?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21 08:04     标题: 高某 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26 12:56     标题: 事隔五十六天后,公安处罚决定出来了。

虽然,案情重大、复杂的,延长了三十日。最终还是按照四十三条中,“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徐公保决字2011第00173号) 民事赔偿部分还是要去法院寻求解决的。
作者: 157763752    时间: 2011-8-26 13:18     标题: 公安这块 总算结案了,敬请关注民事索赔。

处警情况如下:徐水县农行职工刘某被本行职工高某打伤,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处以高某500元罚款。。(徐公保决字2011第0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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