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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我们能向谁起诉? [打印本页]

作者: 孙端lbx    时间: 2011-8-30 07:13     标题: 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我们能向谁起诉?

孙端非法拆迁因何......
     国家既然有法定程序来保障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而孙端镇为何还会发生非法“偷拆”,而不肯通过合法的程序来拆迁呢?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由于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部分项目没有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违法,无法启动合法程序。孙端镇为追求政绩、扩大财政收入,大搞土地财政,正常来讲一个镇级行政区一年的用地指标一般在15亩左右,而实际上很多镇级政府仅房地产建筑的项目用地需求就远远超过用地指标,所以为使用土地孙端镇用地呈报和审批存在违法,甚至连征地拆迁的审批手续不存在的情况便开始实施拆迁,这些违法拆迁项目一般均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
此外由于开发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其转为国有,部分地方由于不符合征地呈报条件采取了非法征地的方式。由于审批存在违法或者非法的情形,很多项目由于不具备通过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拆迁的法定条件,故无法启动符合法律的执行程序。
2、非法强拆将承担刑事责任,为规避刑罚,制造“偷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若不经过合法程序故意强拆房屋,将涉嫌犯罪,对于刑法的严厉处理,任何人不敢轻易触犯,但是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财物损失,并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为了躲避严厉的刑事处罚,很多拆迁单位利用“失误”“过失”等理由,拆毁公民房屋,这样即达到了目的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顶多是赔点钱而已。
3、由于司法机关对于“偷拆”事件,从不深入调查,导致实施“偷拆”的单位有恃无恐。非法拆迁,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名词,它与孙端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拆迁都是由孙端镇政府来动员、实施。由于牵涉政府,公安部门接到群众关于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存在的暴力、野蛮的行为的举报,一般不会予以回应,就是肯到现场调查也很少深入调查、公正办理。
   所以实施“偷拆”亚峰房地产,由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地方政府的保护故有恃无恐,而如果被拆迁人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则需要漫长的法律程序,而且孙端亚峰房地产往往财力雄厚,根本不在乎赔偿的数额。加之司法程序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人民法院未必会立案受理或者依法审判,故孙端被拆迁人一旦房屋被拆毁,将很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地方保护、土地财政、司法不公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偷拆”事件的泛滥,也使“偷拆”成为对付“孙端被拆迁户”的绝招和奥秘。
    孙端镇违法拆迁显现频频发生其根源是,由于地方保护的干涉,违法行为发生后几乎不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很多被拆迁人多次寻求警方以及其他司法、监督机关的帮助都得不到解决,这属于“偷拆”现象愈演愈烈的关键所在。
   孙端违法半夜拆迁成为非法事件,由于非法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相当激烈,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中央纪委、监察部从2010年到2011年一年时间连续下达四次紧急通知,而且2011年1月22日改革拆迁法律,出台新拆迁法。据悉,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问题,不久将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各类违法现象均有相对应的规定,可以说不管是新拆迁法还是旧拆迁法,只要能够完全按照其执行,就足够了,就完全可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问题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以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体制,再完善的法律也只能相当于给老百姓打“白条”。依法治国重点在于治理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
    孙端镇被拆迁人,在房屋“偷拆”以后,选择上访,而不远万里来到首都北京,国家信访局能作的仅仅是开一张信函“回当地解决处理”,而拆迁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其他信访案件仅仅是针对某个人、某个部门,而拆迁用地往往是地方政府全力推进的,拆迁项目的推进都是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共同的行为。如:各地拆迁中,往往由区县委、区县级政府成立指挥部,区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抽调各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即使不成立指挥部,拆迁用地也是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甚至某些拆迁项目,不仅仅是县级政府主导,连市级政府都是非常支持的。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由地方政府自己来处理违法拆迁事件,简直是“与虎谋皮”,所以在市县政府信访局,违法拆迁的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
    故为解决拆迁这类阻力大的案件,必须将改革信访管辖,即将拆迁中涉及的违法问题重大问题应提升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如省级政府信访结果不服,可以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复核,而国家信访局应当加大对于地方信访案件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投入。
此外建立异地管辖也是可行的制度,但是异地选择至少应该不属于同一个地级市。
   孙端“偷拆”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非法拆迁固然难逃其咎,但关键问题在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人监管,仅仅受到道德和舆论这些不可执行的因素的约束,是多么的可怕,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多少人能够恪守道德的底线?相反如果绍兴县司法机关有案必查、从不姑息,又有谁敢以身试刑法吗?在孙端“偷拆”事件中,几乎没有一起经过警方的深入细致调查;《刑法》的保护对于被拆迁户来讲相当于一纸“白条”;不仅如此,在绍兴县甚至连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有关拆迁的行政案件。
   按照目前的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可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绍兴县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我们能向谁起诉?由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误拆”事件频繁发生;而由于缺乏对司法机关有效的监督制度,司法机关不作为无人问津,如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故治理违法半夜拆迁的关键在于监督司法机关。
     虽然人民代表大会是司法机关的监督部门,但是人大的监督不像法院审判或者行政复议那样,能够作出有效的、直接处理问题的判决、决定,对于这类地方保护严重的事件,光靠人大监督还远远不够。针对孙端非法拆迁现象应建立由上级司法机关管辖的针对司法不作为的裁决制度:即建立一个由上级司法机关针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等行为,通过听证、开庭等方式进行审理,由裁决机关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进行裁决,裁决之后下级司法机关必须执行。针对上级司法机关袒护下级,不肯做出裁决的应当规定,可以向上上级司法机关裁决,以此类推,而诉至国家最高级别的机关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以此成立一个真正的行之有效的、有别于人大监督的有法律程序保的障刚性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落实到实处。
    除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外,通过适当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彻底了解孙端非法拆迁事件的事实真相,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民间司法机构要求孙端镇政府信息公开与配合调查取证予以加强,这样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真相,其他监督力量如记者,如果也可以享有对所承办事件调查取证的权利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方面对非法拆迁是一种约束,而且能有效避免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促进孙端镇司法监督体系进入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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