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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 [打印本页]

作者: qwertyuiop789    时间: 2011-9-5 22:32     标题: 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

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岳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多次讨论和对证据依法严格审查、核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刊登的案例95(题为《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与讨论]部分中,基本摘录了刘耀华撰写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的[案情]和[评析]部分。由于该文已经本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刘耀华在〈时效〉一文中所用的“利用职务之便”、“釆用欺骗手段”、"伪造他人笔迹"等结论性的话语,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被告作为编辑出版单位,将刘耀华撰写的〈时效〉案例摘录后编辑出版,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足以造成颜孟秋在其相识或不相识的人群中的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原告颜孟秋的名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一、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刊登有《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
二、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颜孟秋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应的媒体上,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孟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如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0912号)维持原判。
颜孟秋通过法律程序捍卫了自己的权益。用证据、用事实说实话!
[美]罗尔斯名言: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法大于天,法治天下!不管是律师(刘耀华)还是法律学术界最高权威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了达到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不惜损害它人的利益,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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