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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 [打印本页]

作者: yinguang    时间: 2009-7-10 15:31     标题: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
                             致 胡 锦 涛

主席:
“三个至上”是否颠倒了顺序?彰显了霸权!应摆正“执政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位置?!绝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凌驾至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五十六个民族、各民主党派、宗教团体、政协及绝大多数无党派广大人民群众,统称“公民”组成。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君行大乘、天道为公!
  《宪法》代表十三亿人民的意愿,是治国纲领、根本大法。由最高权利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监督、实施!
  《宪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面对资产阶级私营企业的专制剥削、压迫,为何去掉罢工自由?!工人连反抗的权利都被剥夺?!)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何公民居住、财产、生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进行举报维权,却被地方党政机关全面封杀、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有的甚至致死?!地方自成体系,政令不能落实,胡主席何思?!)
《宪法》没有豁免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受害人是辽宁抚顺站前三十四方块居民,因2003年4月14日贪商勾结、搞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家产、财物被多次打、砸、盗、抢、烧,洗劫焚烧一空后,又在2005年11月2日晚家被非法偷偷铲平,全家流浪社会6年多,这些暴力侵权、践踏公民“人权”,这难道不是地方党和政府行政司法的渎职?!难道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政治理念下,行政与司法的悲哀吗???!!!
此案涉及“锦华”在全国中、西、南部及东北地区,几百亿以上以权谋私的不法资产,其幕后是中央政治局高官——李长春!(幕后总老板)
“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贪官谋私虚设黑组织),以市房产管理局长史有成、拆迁办袁伟力为首的马前卒,与省建设厅、省信访办高主任、房产处张宝和等与“锦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勾结。以权谋私、套代洗钱、侵害群众、商家切身利益,触犯了法律、刑法。
受害人曾多次给:原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省长张文岳、省纪检王唯众、省建设厅厅长王正刚、国家建设部长汪光焘、黄卫、刘志峰、抚顺市市委书记周忠宣、市长刘强及现任市委书记刘强,去信、邮材料、发特快专递(收据为证),只有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和辽宁法制办有回信,其余如石沉大海!
法官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营私舞弊,保护贪商勾结违法犯罪,不审既判、颠倒黑白、枉法裁定,涉嫌权钱操控。
这就是公民同执政党内腐败与反腐败,在行政、法律框架下水火不相容的法理斗争!
满嘴雌黄、颠倒黑白、营私舞弊、中国是抢劫社会?!还是法治天下?贪赃枉法的黑司法谁来监督?!人大监督职责哪里去了?!
请“锦联”、“锦华”幕后老总,给受害人家园恢复原貌、赔偿因非法抢劫家产、及六年多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司法贪官!!!)

  六年举报维权人:殷  光   辽宁省抚顺市满族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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