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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购房者对菏泽市房产管理局的血泪控诉(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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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跟紧法律
时间:
2009-7-15 10:40
标题:
一个购房者对菏泽市房产管理局的血泪控诉(山东菏泽)
一个购房者对菏泽市房管局的血泪控诉(山东菏泽)
一个购房者对菏泽市房产管理局的血泪控诉(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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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ubaohuni@126.com
2006年1月22日,我与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已交清),合同约定于2006年12月28日之前交付范蠡新城房屋一套。但开发商早已消失的无影无踪。至今购房款要不回来,房子也没有交付。经查证: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祸害百姓事件。为此,我多次举报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定陶县城乡建设局现在编人员原副局长董建锋互相勾结,祸害百姓之事实。包括国家信访局、建设部、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省长信箱、山东省信访局、菏泽市委市政府驻京办事处、菏泽市信访局、菏泽市群众工作办公室、菏泽市房管局以及中央纪委、山东省纪委、菏泽市纪委等等。皮球提来踢去,任由菏泽市房产管理局信口雌黄、胡说八道、睁着两眼说瞎话。09年6月份,菏泽市房管局通知我到开发科在省长信箱空白处置单上签字,我顺便要求查阅范蠡新城(即威联二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开发科开始说没有,后来又说就是有也不会让我看,我据理力争。他们反而报警说我扰乱其办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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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了解以后,明察秋毫,不予出警。2009年6月29日上午,我按照菏泽市房管局和牡丹区法院的安排,到牡丹区法院和董建锋调解。结果受骗,回家路上,在菏泽市城区最繁华地带青年路遭到他们的追杀,险些丧命,血流如注。牡丹区公安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已出警立案。
菏泽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菏市[2005]房预售证第19号》恶意违法,铁证如山。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是黑开发商的保护伞,是祸害百姓的罪魁祸首。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等这些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上面加盖的公章名称全部是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是董建锋。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之一 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是一个应当取缔的非法组织。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
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这枚公章是董建锋私刻的。
2、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是由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组建的。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投资人)是定陶县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董建锋是定陶县城乡建设局现在编人员,原副局长。
3、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它是由建设部和山东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编号并颁发的。但申请人之一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来就没有取得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菏泽市房管局认为“2000年荷泽地区建委的项目资质批复”能代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这一法定条件,简直乱弹琴。
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菏泽市房管局监制的,以10元一本的价格出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法定代表人:董建峰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7271800252 企业资质证书号:163003)。
经工商查询:“营业执照注册号:3717271800252,企业资质证书号:163003”的企业是“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主管部门(投资人):定陶县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建锋是定陶县城乡建设局现在编人员,原副局长。”
详细的法律依据
一、2005年6月,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是菏泽地区建委的项目资质批复(菏建[2000]31号文件),没有提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七条所规定的“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但是菏泽市房产管理局却无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八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许可申请,违法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菏市[2005]房预售证第19号》。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而不是项目资质批复。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2、取得项目资质批复只是取得项目资质证书的一个最初阶段,项目资质批复不能替代项目资质证书。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来就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具有项目开发企业资质。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第157号]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市、地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委备案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实行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制度。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由建设部和省建委统一制发、编号,开发企业必须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发经营。
3、在2005年6月,项目资质是无效的。项目资质批复(菏建[2000]31号文件)的效力更是无从谈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0]59号)明文规定“《实施细则》取消了项目资质。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菏房管呈[2009]28号》也载明“2000年10月10日省建设厅统一审定了(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开发资质”。这说明菏泽市房管局也自认项目资质批复(菏建[2000]31号文件)在2005年是无效的。既然有新的开发资质,为何要提交老的项目资质批复?房管局自相矛盾。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菏市[2005]房预售证第19号》的申请人加盖的公章名称分别是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以及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等这些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上面加盖的公章名称全部是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是董建锋。
提供的营业执照却只有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斌一,营业执照注册号:371700228025036,无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七条所规定的“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但是菏泽市房产管理局却无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八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许可申请,违法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菏市[2005]房预售证第19号》。
1、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如果说是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就应当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事实并非如此。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更无营业执照。其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组织,应当取缔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07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菏泽市房产管理局对一个应当取缔的非法组织视而不见,已是渎职。却反而允许它以申请人的身份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最后竟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菏市[2005]房预售证第19号》。
3、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身也只是取得了一个项目资质批复,又怎么能成立项目部这一分支机构?
4、事实上,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和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两回事。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菏泽市房管局最清楚。
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是由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建锋,定陶县城乡建设局在编人员,副局长)组建的。威联商城二期(即范蠡新城)的项目经理是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孔祥宝,项目其他负责人是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董建锋。山东省建设厅的登记材料也显示威联商城二期项目是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菏泽市房管局监制的,以10元一本的价格出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联商城二期项目部(法定代表人:董建峰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7271800252 企业资质证书号:163003)。
经工商查询:“营业执照注册号:3717271800252,企业资质证书号:163003”的企业是“定陶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主管部门(投资人):定陶县建设委员会(现定陶县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董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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