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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亿尔版权高价销售陷阱 s局一马当先 [打印本页]

作者: 茫然123pl    时间: 2009-7-25 19:51     标题: 科亿尔版权高价销售陷阱 s局一马当先

几乎在牛魔王《小心科亿尔(Coreldraw)版权高价销售陷阱》(http://hi.baidu.com/kyrix/blog)发表的同时,他说的情况不幸被我这个下岗职工碰上了,s局上门且召集我们这些网上下载试用版的“侵权人”开会,并声称如果现在购买该软件(每台机7800元一份),可以免去行政罚款(每台机3000元),如不买,立即下达行政处罚书(每台机3000元),并且十五日内必须交到位,如不服,可在三月内向法院起诉。。。。。。我们明显地感觉到他们和软件公司有利益分成之嫌,令人费解的是,他们帮助一个歧视国人(Coreldraw X4 北美地区的零售价是429美元和429加元,折合:2950元, Coreldraw X3 香港地区的零售价是:3500港元左右,大陆市场Coreldraw软件的售价是7200元甚至是7800元;另:根据科亿尔公司(Corel Corporation)区域销售规定,凡从中国大陆境外购买Corel公司的盒包软件产品(包括个人版、专业版、完整版和教育版),并且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个人或单位,一律需支付产品转移费每套五千元人民币,特此通告)的外国跨国软件公司欺负自己的下岗职工,他们的良心哪去了?
痛恨之余还想讨教,恳请高手指点如何能让s局罢手?如何对付这个歧视国人的外国跨国软件公司? 投诉函的申请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是否合法存在? 是否有科亿尔公司(Corel Corporation)销售软件以外处理“盗版、侵权”事务的合法授权?

           s局说的侵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 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我的不接受理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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