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告服刑还赔误工费 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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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元权
时间:
2009-7-30 08:18
标题:
原告服刑还赔误工费 荒唐
无牌警车撞人不担责 无耻
原告服刑还赔误工费 荒唐
您好!
盐城中院和滨海法院通案时是准备将此案发回重新审理的,在市公安局出面干扰中级法院公正审判,市公安局请中院维持滨海法院的错误判决。在市公安局的干涉下,果然维持原判。中院(2008)盐民一终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市中院一口认定我和公安局是车辆买卖关系,那么请公安局出示买卖协议及卖车款的记帐凭证,难道国法就是针对平民百姓的吗?而对国家机关就是无效的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说……是难平民愤的。恳请主任将此信转市检察院,因为市,县法院的不公正判决,我和县公安局的车辆买卖关系根本不成立,中院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纯属无稽之谈,所以我要求抗诉和申诉。
我2004年5月份给滨海县公安局安装空调时,因为公安大楼是在新区,距离市区较远、来回不便,公安局政委就提出给我一辆牌照为:苏J0348的警车给我使用,空调安装结束以后,政委就说:空调我们也没钱给你了,车子给你使用就算了,后来就将警灯和警车牌照拆了,我问政委没有牌照怎么能上路行驶呢?政委说:只要你不到其它县和在本县范围内不外出,我保证你没有事,保证你方便,在此期间我曾多次要求公安局和我把车辆过户手续给办了,他们就是今天没有时间,明天没有时间,就这么一拖再拖,接下来就是光头车在路上行驶多年也没人过问。
2006年2月2日14时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为警车没有过户,当时既没有买卖协议也没有任何手续,就这样给我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五六十万元,直至2008年1月31日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还是以苏J0348警车来年检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为证)。事后公安局为了推卸责任,现任政委让人把我带去强迫和威胁我,要求我写下保证书:2006年2月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愿承担此事故的民事责任,保证不向滨海县公安局推卸责任,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这个所谓的保证是法制科长拟定好让我誊写的(有法制科长手迹原件复印件为证),如果不写就要你好看,如果你写了保证,剩下来的事就由我们公安局来办,他还说:我打一个电话能让你跑上半年时间。当时我就信以为真了,误过很多取证的机会,导致滨海法院的如此不公的判决;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还判我赔偿对方误工等费用计:257000多元,除了这25万多元之外,对方车子上还有一名回民乘客,当时回民的嚣张气焰是有目共睹的,被他们敲诈14万多元;我们是2000年的下岗职工,我已无法承受这不公正的判决,现在就凭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某些领导为了推卸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给两级法院打个招呼就判滨海公安局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试问公平和正义何在?
①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误工日期为753天,误工天数如此之长,误工费50451元,是创历史记录的,也与被上诉人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按照《人身损害受损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 T521-2004)》的规定:肠、胃损伤的误工日期,最长为90天。同时,在这753天被上诉人曾多次带黑恶势力的人上门闹事直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有影相资料为证,闹事期间我被迫停业百余天,给我全家人的精神和经济上蒙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被上诉人陈德昌持有驾驶证,具有驾驶技能,但是不等于具有驾驶职业,滨海县公交出租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是伪证,应当按照无职业人员计算误工费,何况被上诉人陈德昌恶意延长住院天数和扩大治疗费用(有住院单为证)。
②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费为16040元,护理人员工资为40元与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符,被上诉人在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其妻子无职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出具的蓝天纸业有限公司的1200元月工资证明是伪造的(蓝天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0日就是说在未成立之前2003年3月进厂, 其妻的月工资1200工资证明是无效的)
③经过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切口疝与交通事故是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全部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公安局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手续和买卖协议)。盐城中院和滨海法院通案时是准备将此案发回重新审理的,在市公安局出面干扰中级法院公正审判,市公安局请中院维持滨海法院的错误判决。在市公安局的干涉下,果然维持原判。中院(2008)盐民一终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市中院一口认定我和公安局是车辆买卖关系,那么请公安局出示买卖协议及卖车款的记帐凭证,难道国法就是针对平民百姓的吗?而对国家机关就是无效的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说……是难平民愤的!为此,请求权力机关对本案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
谢谢您!
左元权
二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滨海县向阳大道100号 1370511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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