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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迪尼威违法用工,宣城女工变成了“包身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律网苦深    时间: 2009-8-22 10:53     标题: 迪尼威违法用工,宣城女工变成了“包身工”

          台资服装企业违法用工,宣城女工变成了“包身工”
中国维权联合网http://www.wqlhw.cn/Html/?1612.html
迪尼威(安徽)服饰有限公司是宣城市政府引进的台资企业,地址在宣城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68号。迪尼威公司自从开办以来,以自己是当地政府的财神爷自居,从未遵守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致使其作出令人乍舌的违法行为:
1,强迫女工超时加班,实际加班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长时限的数倍。例如:08年雪夜气温超低,女工们被迪尼威锁在公司围墙内等候加班的布料。一女工系孕妇,翻墙时因身体不便骑墙难下,公司的主管竟幸灾乐祸地说:摔死你,看你还爬墙??女工们加班费是1小时补贴1元-2元。
2,任意克扣女工工资。车间一线女工施行的是计件工资,但迪尼威从未公开过计件单价(即工价),似乎是小孩子都会问:没有工价,那工资是怎么算出来的??女工们的血汗钱成了“嗟来之食”,迪尼威公司想给多少就是多少,女工们只能接多少。。。当提及工价时,迪尼威公司的主管说本公司工价是商业秘密。
3,不和女工们按时签订劳动合同。迪尼威从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聘用女工签订劳动合同,陆续有辞职的女工提起劳动仲裁后,迪尼威才在办公废纸的背面打印合同,字迹模糊且很小,迪尼威额主管只是指着签名处让工人签字,工人无从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工资一栏系空白,事后由迪尼威公司统一填上500元,但实际施行的是计件工资制。迪尼威为了规避未定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事后强迫女工补签以往的用工合同,甚至把女工堵在了厕所的门口。
4,未给女工们办理任何社会保险。虽然女工们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均如石沉大海。

09年初,迪尼威公司陆续有150名余名女工(已辞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维权之路却遭遇以下人为的种种障碍:
1,立案难。宣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借各种不存在的理由不予立案,想尽设法拖延时间。例如:故意丢失收到的增加变更诉求申请书,重新计算裁决时限。
2,宣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最后未依法标明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一)},致使迪尼威公司可以起诉到宣州区法院,法院立案受理也与法不合,这不但是要将维权女工拖上漫长的诉讼之路,而且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不难看出,是“官商勾结”在消耗女工们的时间精力和钱财。
3,申请劳动仲裁的女工们在举证期前已向宣城劳动仲裁委申请依法调查并调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内工资计算方式、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加班时间、工价、正常劳动时间内外的计件数,但宣城市劳动仲裁委未依法调取。迪尼威也未就工资支付制度(一直也未向其员工进行告示)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宣城市劳动仲裁委应当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之规定,即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或安徽省政府公布的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加班费、应补工资及补偿金等,但宣城市劳动仲裁委以计时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各项工资及补偿金,这明显对女工不利。即便宣城市劳动仲裁委在按计时工资计算申请人加班费、应补工资及补偿金时,漏算了申请人未定合同期间的双倍加班费,同时未定合同另行支付申请人一倍的工资、双倍加班费也未加入工资总额,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少于实际。
4,宣城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只支持申请人08年1月后的加班费,在说明理由时只淡淡提及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未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明显不合《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5,最近,迪尼威公司在算计,想取消女工代理人吴胜的诉讼代理人及参加仲裁代理人的资格,主要理由是操纵女工集体信访。女工的诉讼代理人吴胜因帮弱势群体维权曾被《南方周末》、新华社《瞭望东方》、《南风窗》等媒体报道过。(请上网搜索:静安分院吴胜)
     纵观中国弱势农民工维权,北京上演“跳楼秀”,广州出演“跳桥秀”,再看安徽宣城百名女工艰难的维权之路, 其中感慨难以言 尽。。。。
    望新闻媒体能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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