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海关行政处罚担保评析-赵国华 [打印本页]

作者: 铭基law    时间: 2011-10-24 11:25     标题: 海关行政处罚担保评析-赵国华

证金、抵押金、还是担保金?海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规章中对行政相对人先行缴纳的担保资金有着不同的称谓。这个保证金要保证什么?收取有什么依据?不交行不行?有什么后果?如何缴纳及避免缴纳,抵押金具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在实践中,对于担保资金的名称,目前有三种表述:

1、担保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供的是一种财产担保,那么担保资金则应相应的称为“担保金”。

2、保证金。《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此处将担保资金称作“保证金”。

3、抵押金。根据海关总署制发的《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证金又有另外一个含义:指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包括下列情形:

(1)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4)暂时进出境的;

(5)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6)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的;

(7)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的;

(8)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税款保证金。

可见,根据这一规定,保证金主要与税款征收有关,显然不是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收取的担保资金。、

其第六条规定:抵押金是海关稽查、缉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包括下列情形:

(1)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2) 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3)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4)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由此可以看出,在《海关法》、《实施条例》中被称作“保证金、担保金的资金在这里又被改为”抵押金“。

小贴士:本文作者,赵国华: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 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海关法律事务专家.赵律师1996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师承著名公司法专家赵旭东教授,主攻民商法方向.1999年毕业,获硕士学位,在公司法领域有很深造诣,现担任北京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专 职律师工作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领域:海关法律事务(归类,估价,海关行政处罚申辩,听证,复议与走私犯罪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 经济犯罪辩护.著作有《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

    文章出处:海关法律事务网 www.chinacl.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