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警察和老百姓难道就这么大差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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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YANHUA40
时间:
2009-11-3 22:01
标题:
警察和老百姓难道就这么大差别吗!?
警察和老百姓难道就这么大差别吗!?
我们遵义市老城的杀人案四天就破案了,真可谓“破案神速”!究其原因,因为罪犯杀的是警察!全公安系统上下一齐动员,罪犯插翅难飞,很快就落网了。
要是杀了老百姓呢,还这么“神速”么?我儿子被五名暴徒杀死已四年,到现在还有三名凶手在逃。找到刑警队,一句“没有线索”就把我打发掉了。这就是警察和老百姓的区别, 我们贵州遵义市的公安就是这样办案和对待老百姓的!请看看以下事实吧:(我这里说的都是真人真事。如有出入,本人愿负全部责任。)
还要让我等多久!?
我给遵义市公安局长的“公开信”,在局长信箱和市长信箱发出后,我又亲自走访了市公安局。网上查询和亲自走访的结果一样。回答都是:正在办理中。现在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没有任何音讯!刑警队一句“没有线索”就让我等了四年!现在一句“正在办理”又不知让我等多久了!?我不知道现在的公安局是干什么的!是为人民还是为人民币?信访条例还算不算数,难道到了遵义就成了一纸空文!?我们这里真成了“山高皇帝远”了吗!
我, 一个古稀老人的呼声!
大家都说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对于一切犯罪分子来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就在我们贵州遵义市竟然出现“凶手杀人,案子告破,但凶手却四年逍遥法外”这样的奇怪现象!
受害人就是我的亲儿子。遇害那年33岁。近四年来,我们虽多方奔走、四处求告,至今仍没有任何结果。对此,
我无比愤怒!光天化日之下,我儿子竟遭五名凶手无辜杀害!
我高声呐喊!强烈要求政法机关将犯罪分子逮捕归案,绳之以法!
我向全社会和广大网民呼吁!请向我提供可能的法律援助,和凶手的一切线索。本人表示万分感谢!
我说的都是真人真是。请看附件:
遵义市网民:韦延华
2009年8月6日
附件:(致遵义市公安局长的公开信)
烈要求将刘盾等三名逃犯逮捕归案
——致遵义市公安局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遵义市公安局局长:
我是红花岗区经贸局的一名退休干部,名叫韦延华。
2005年12月23日,我儿子韦郁清在遵义市中华南路“湄潭烧烤城”,被5名暴徒凶残地杀害。后经遵义医学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当时在遵义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遵义晚报”也多次作了报道。后经红花岗区刑警一中队侦破:系刘盾、吴久英、熊明勇、李一强、陈平5人所为。但凶手只有熊明勇、李一强二人落网(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余三人至今仍负案在逃。对此,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明确“另案处理”,区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将三人列为“网上追逃”。
为了能使刘盾、吴久英、陈平三名逃犯归案,近四年来,我们强忍着“老年丧子”的巨大悲痛和抢救儿子数万元债务的沉重负担,多次到区刑警一中队强烈要求。可接待我们的办案人员蔡警官(名:文学)却拿“没有线索”为“理由”,将我们搪塞过去。为此,去年“大接访”期间,我们又走访了区政法委杨书记和市公安局副局长,但至今仍没有任何结果。
我们认为:(一)“没有线索”,这个“理由”也太简单了!这包刮两种情况:一是逃犯太狡猾。虽做了大量工作,但找不到线索。此项工作对我们保密,我们表示理解。但领导总该知道情况吧?难道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都不应该吗?
更何况,据我们了解:吴久英就是遵义市人,有长期吸毒的历史,活动就在本市;刘盾只有母亲,也住在本市,去年他还回过遵义;陈平家住金沙沙土,离遵义也就100多公里。凭现在的侦察手段,做了大量工作还找不到线索,谁相信呢?
二是刑警队“工作忙”,办案人员另外接受了新任务,这件事放到“网上追逃”后,就再也没有人过问。这当然“找不到线索”!谁都知道线索不是等来的,是努力工作的结果。
如果是这样,就涉及到“失职”和“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这不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没有长三头六臂。我们就只好麻烦局长同志了!
(二)、刑警队将三名逃犯“网上追逃”后,我们曾经走访了高桥派出所(刘盾居住地)和金银#派出所(吴久英居住地),这两地方的包居干部李所长和吴警官居然还不知道此事?!我们当时就感到很奇怪,返回刑警一中队后将情况向蔡警官作了汇报,万万没想到的是蔡警官竟跟我们打招呼,叫我们“以后不要再跟下面联系了,也防万一”。
我不知道这样的“网上追逃”有什么作用?公安局的“追逃”网,除公安局内部可登陆查看外,一般老百姓是看不着的。连基层警官都不知道哪些是逃犯?何况老百姓乎?!
这样的网上“追逃”实际上等同于将罪犯名单“束之高阁”,让其任意逍遥法外。这是对人民群众的最大犯罪!是对党的极端不负责任!也是社会不安定的最大原因之一!
(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将刘盾等三名杀人凶犯逮捕归案,并绳之以法。这是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正义的要求。
我现在已年近古稀,我要求在有生之年见到犯罪分子服法。以慰吾心!我不想再听那些漂亮美丽的言辞辩解,请用你们的实际行动来保障我们的基本权利吧!
此致!
具信人:韦延华
20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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