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政法委公然干预判案-承德版“赵作海”冤案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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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那夏轮回
时间:
2011-11-16 15:43
标题:
政法委公然干预判案-承德版“赵作海”冤案直播
政法委公然干预判案,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承德版“赵作海”冤案直播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是载于《红楼梦》中的一个故事。“葫芦”者,糊涂也。那是封建官场的家常戏。可是,在今天这个时代,这样的故事竟然有了现代版,真正令人匪夷所思!
现代社会之所以“现代”,起码有两个标志。一个是法治昌明,这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基石;二是公众公民意识的觉醒,这是社会文明得以持续的保障。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不论是公民个体,还是公共权力,都要按照“规矩”来。
可是,封建社会制度下形成的“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污泥浊水在承德市政法委个别领导身上淋漓尽致得到了传承。!
在此,我想问一下诸位:
1、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下,到底是法官判案还是政法委判案 ?
在开始叙述冤案之前,先请大家欣赏一下承德市委政法委个别领导精心炮制的千古奇文:
承德市委政法委
评审案件督办函
承政法访评督字(2011)3号
平泉县检察院:
刘秀云上访案,经市委政法委组织专家进行评查,已形成评查意见,评查及建议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民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政法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已经直接把案件判了?)…… 请你单位主要领导包案,在一个月内落实到位,逾期不能落实到位的,市委政法委将对包案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市通报,必要时,市委政法委将严肃追究报案领导的责任,直至采取组织措施(赤裸裸的恐吓!!!),确保评查意见的落实。
在我的心目中,人民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一心为人民做主的,国徽和天平是人民法官的象征。可是承德市政法委相关领导以及平泉县相关法官,竟不顾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证据,公然做出了完全支持刘秀云判决。如此判案,怎不让人痛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这样枉法裁判,对得起身上的国徽和天平吗?为了个人绳头小利而不惜践踏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惜辜负人民对人民法官的信任。正义何在!法律何在!道义良心何在!
2、没有医院的鉴定证明,法院可以凭主观以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直接断案?
承德市政法委、平泉县人民法院在连续三次鉴定都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断案,置国法于不顾,抓走我的父亲,让我的家庭陷于绝境,铸造如此惊天冤案!天理昭彰,公理何在???弱势群体草根百姓的生存空间到底在哪里?
要社会和谐安定就要给老百姓出路,我们相信我们的党,相信中央政府,请求你们能认真审查此案,在百忙之余看完我发自内心痛苦的诉说冤屈,我相信你们一定会为我父亲讨个公道,立即释放我的父亲并重新审理此案。如果此案得不到公正的处理,请允许我要借助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和公众揭露本案的内幕真相及本案最新动态、案情走势。继续呼吁广大网友关注我在全国各大知名论坛、全国各大媒体以及境外媒体、论坛上的后续“直播报道”!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决不罢休!!!!!!
此致
敬礼!
一个无助的小女子: 王雅婷
联系电话:15011293005
QQ : 158252903
2011年11月13日
附件:控告信
控告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河北省承德市的一名蒙冤的农民的女儿,我父亲因本村村民刘秀云的诬告陷害,法院的枉法裁判致使我父亲王民受到牢狱之灾,现被关押在平泉县看守所,平泉县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民有故意伤害行为,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轻伤鉴定的情况下判决王民有罪,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请求有关领导查处本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立即释放被告人,王民或采取取保后审措施,解除对王民的关押!!!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1.2007年12月份承德技校校址搬迁需要占用我家祖坟,王民积极支持村里的和技校的搬迁建设工作,把我家祖坟迁走,在迁坟过程中受到刘秀云的阻拦,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人拉开,双方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更没有厮打行为。
2.到现在为止在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轻伤鉴定更不能确认刘秀云的鼓膜穿孔与2007年2月12与王民之间的纠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就给王民判刑,只是对法律的挑衅。
2008年1月30日,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认定刘秀云的左耳鼓膜穿孔的轻伤,王民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及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鉴定中心都认定刘秀云的轻伤无法确认,所以至今为止没有一分合法的有效地轻伤鉴定结论。
刘秀云2007年12月12日到承德市中心医院就诊,由于没什么事,就在门诊观察了5天,这期间没有任何关于其耳朵不适的陈述记载及症状和医生关于耳朵的检查记录和诊断治疗。后刘秀云软组织损伤的名义开始住院治疗,入院之初的体格检查中听力未见任何异常描述,就诊23天之后,刘秀云却突然声称耳鸣,听力下降,诊断结果是耳廓及外耳未见异常、左耳中耳炎左耳鼓膜穿孔。
刘秀云2008年1月30日在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该机构认为左耳鼓膜穿孔是轻伤,但是没有确认该鼓膜穿孔的形成时间与2007年12月12日的纠纷之间的因果关系。
王民坚信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打刘秀云的行为,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王民永远不怕鉴定,又从新申请了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为1.“刘秀云左耳鼓膜穿孔可以明确,但是与2007年12月12日被打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足够损伤学依据,不适合进行伤情程度评定”。2、刘秀云鼓膜穿孔形成时间和原因不能确定,该鉴定机构是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主任,曾经鉴定全国无数重大疑难案件。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撤诉了,至此我们以为王民的冤屈终于昭雪了。
承德市政法委2011年1月4日出具了一份督办函,该督办函出具时王民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承德市政法委认为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不具备从新鉴定的资质,认定该鉴定结论无效,做出了有罪推定,只是执法者对法律的亵渎,是法律最大的悲哀。更何况2011年8月份有委托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该机构也认定我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相同的病历材料,承德是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得出了轻伤的结论,但却回避了形成时间和原因的确认,第二次和第三次鉴定机构无论从鉴定人员的资历、对客观事实的把握等都优于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这个基层鉴定机构,但是一审法院却不尊重客观事实,执意采用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结论,因此做出了错误判断!也造成了我父亲的冤案!
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充足有效地证据下,相关部门公然在督办函中下结论:“现有证据能认定王民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限平泉检查院在一个月内落实,否则追究领导责任,采取组织措施!现在一审法院已经判我父亲一年半有期徒刑,我父亲的冤屈何时才能昭雪!
恳请各位领导主持正义,还一个公道,立即释放我的父亲!!!!!
控告人:王雅婷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 上诉人不存在故意伤害原告的客观行为。
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以及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杨士海等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厮打原告人的行为,可是一审法院却置经过当庭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于不顾,不予采信,而是采信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之言,而且这些证人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的几种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也就是说法院不采信直接言词证据,而是采用了传闻证据,是违背刑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的。
2. 原告人的左耳鼓膜是什么时间项城的,形成原因与2007年12月12日与上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时否具有因果关系至今没有明确的合法有效地鉴定结论!
@、 原告人伤后首次就诊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急入院记录未见原告人耳部及面部被外力打击的任何记载,查体未见双儿的任何损伤记录,却在住院23天后突然陈述耳鸣,听力下降,医生诊断:左耳廓及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左耳中耳炎,左耳鼓膜穿孔。根据医学常识,外伤性鼓膜穿孔立即会产生剧痛、耳鸣、耳道出血的症状,绝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症状记载的情况下23天后突现!
@ 、原告人的伤情经历了三次鉴定,第一次鉴定是在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的,该鉴定结论只是简单的认为原告的鼓膜穿孔构成轻伤的后果,但是并没有确认穿孔的形成时间、形成的原因与2007年12月12日上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且该鉴定结论上诉人不服,已经提出了从新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德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从新鉴定,则该鉴定结论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不能用作定案依据,除非申请从新鉴定的利害关系人撤回从新鉴定。
第二次鉴定是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结论是:原告人的左耳鼓膜穿孔与2007年12月12日被打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足够的损伤学依据确定,不适合进行伤情程度评定:依据现有送检材料,被鉴定人原告左耳鼓膜穿孔的形成时间和原因,本次鉴定不能明确。虽然该鉴定机构不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重新鉴定名单,但是也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而且事实和形成原因等各方面的分析也是有理有据、客观真实的。另外,鉴定人员是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医处处长、司法鉴定室主任,曾经鉴定了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级别和资质比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高。
第三次鉴定是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构认为根据提供病历资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该机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级医院,无论从鉴定资历,人员组成方面都优于承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同一案件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论说明鉴定的主客观方面发生了偏差,从新鉴定无疑是检验和纠正错误的鉴定结论,得出正确结论的唯一途径,现根据相同的病历资料,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只是简单的人为是轻伤,并未就与2007年12月12日与上诉人的纠纷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在回避这个问题,问另外两次鉴定机构明确了不能确定鼓膜穿孔的形成时间和原因。
所以迄今为止没有一分合法有效地证据能够有效地证明,原告人的鼓膜穿孔与2007年12月12日的纠纷由任何因果关系。
@、关于上诉人认罪态度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王民对事发当时情况真实的陈述,否认致刘秀云轻伤的行为,是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有自行辩解的权利,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辩解和真实的陈述而认为认罪态度不好,这是对法律的亵渎!
二、 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一审判决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并且在被告人日出从新鉴定后至今没有合法有效地最终结论情况下,采信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错误鉴定,并依此作出的判决时错误的,是适用法律错误。
证人证实被告和原告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的厮打行为,上诉人,也供述了根本没有打原告,而且没有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鼓膜穿孔后果与2007年的纠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上诉人有罪,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根本原则,应当判上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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