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律,你究竟保护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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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智力问题
时间:
2007-1-24 13:35
标题:
法律,你究竟保护谁——(4)
市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场精彩的做秀表演
2006年1月,不服判决的父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很快受理了父亲的案件(受理费10100元),不久后即开庭。这一次由三名法官组成了审理小组,在长达4小时的审理过程中,三名法官联合向第一、二被告质询,他们一共提了不下20个问题,针对案件主要焦点均做了一一确认:
① 谁是承租人(谁承租了胡家埭村土地,并持有有效凭证);
② 谁是真实的投资人、经营者,即确实投入资金并持有相关凭证;
③ 50万元赔偿款究竟是谁与胡家埭村委及开发商达成协议的。
比起闸北区法院法官林×对案情的来龙去脉、当事人究竟提供了哪些书证都搞不清楚的情形,二中院的三名法官可谓准备工作充足,态度之坚决让在场每个人都肃然起敬。
在法庭上父亲提交了另一份书证《胡家埭村委证明》,这份书证系胡家埭村委开具给父亲,证明父亲承租了本案土地和房屋,付清租金,在该承租土地居住经营3年苗圃,同时还证明了50万元赔偿款是开发商赔偿给 父 亲 个 人。
这份证明,几乎可以看作案情的“终结”,连拿出钱来的一方都已经书面证明50万元是赔偿给父亲的,其它人还有什么话可说的?还有什么可抢的?这已经不是什么讲不讲道理的问题,说得严重些跟抢劫有什么分别?!而且非但抢了钱还要血口喷人地反咬一口!
最后,市二中院的三位法官要求园林公司在一星期内提交财务帐本,因为既然园林公司声称这是他们企业的投资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务出纳记录,只要交出这份出纳明细,园林公司究竟有没有撒谎就一目了然!(按法律规定园林公司交出帐本后将再次开庭质证)
就当父亲和律师都庆幸终于遇上了清官,50万有望归还,几乎所有人都提前进入了胜利的喜悦之时,想不到正义再次跟父亲擦身而过,又一次将他抛弃在黑暗中苦苦挣扎!命运再次对父亲开了个大大的玩笑!
此后,园林公司没有提交帐本,市二中院也未再次开庭审理,2006年3月底,却将判决书下达---如同讽刺的剧本再次将我们浇得透心凉---维持原判,10100元诉讼费由父亲一人承担。我已找不到任何合适的言词去安慰年迈的父亲,只能颤抖着体会他此时此刻的心情……
试问那些本该是值得人民信赖的法官,你们是否已经忘记了,还是从来没有记得过头顶上那高悬的国徽代表什么?你们心中有没有“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你们如何能体现出政府向人民宣传的“法治政府”形象???你们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当今国家积极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因为你们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民愤、民怨,使本来满怀希望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逐渐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对法律的敬服,甚至一些人被迫走上了极端的报复社会的道路,你们破坏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啊!
在反反复复遭受委屈、打击、迫害后,有的人无奈选择了放弃,而有的人却毅然挺立,甚至变得更加坚决,我父亲就是这样的人,他坚信国家公正的法律必将还他一个公道,让那些无耻的骗子和少数败坏司法人员形象的败类得到惩罚。
(请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
法定代表:顾** 职务:村书记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职务:董事长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路**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12日所作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3)松民—(民)初字第2731号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恶意提起诉讼,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第四、第七条之规定,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松江区法院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共14天结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程序》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三)、松江区法院的判决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诉人园林公司(原审被告)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承租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胡家埭村)土地经营,被告园林公司并以书面形式向胡家埭村委及松江区法院《回函》声明在前 “此项目属个人行为,与园林公司无关”(详见证据一),但原告胡家埭村委在明知此情况下还是造谣恶意提起诉讼,松江区法院在明知此情况下还是恶意立案,恶意审理、恶意判决。公堂上被告举证不出任何一点有效证据,再三向法庭声明:“此项目属个人行为与园林公司无关”,并向法庭再次提供二份《回函》(详见证据2:***至顾**《回函》)证明其园林公司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充当本案被告,而身为松江区法院在明知原告恶意诉讼,被告不具法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竟然做出“解除原、被告租赁土地合同,返回胡家埭村委土地判决”。实属枉法判决!(详见证据3:胡家埭村委的《证明》)
(事实上顾**是一个贪脏枉法的村书记,如今被依法惩治)
(四)、松江区法院恶意判决(详见证据4:松江判决书)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助长了造谣骗子的嚣张气焰,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详见申诉人投资承租胡家埭村委土地收款凭证发发票(原件)为证],给申诉人造成了后来精神、物质上的严重损害。
事实真相
(一) 申诉人投资承租胡家埭村委土地及房屋,居住经营三年苗圃的法律关系有目共睹、合理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详见证据5:镇农副业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的《书证》)
(二) 胡家埭村委由于规划需要欲收回所出租土地,从2003年1月顾**与申诉人磋商解除双方租赁土地赔偿事宜,始终达不成协议,申诉人曾向新浜镇党委孙书记写了二封关于村书记(顾**)独霸一村不作为的揭发信,后由周副镇长出面协调,其间顾**为虎作伥,凭借自己权势,靠造谣欺骗,以合法形式——胡家埭村委名义掩盖其非法目的,将一个与本案素无瓜葛、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根本不知情的园林公司作为被告,恶意提起诉讼,残忍将一个实际投资经营管理,事实上的承租申诉人拒之案外,侵权行为(详见证据6:胡家埭村委民事诉讼状)真相如下:、
① 2001年3月,申诉人与***经胡家埭村村民(黄**)介绍才认识本案村书记(顾**),***利用其是园林公司项目经理身份,盗用园林公司名义与顾**私下达成不可告人协议后,一致叫案外人黄**起草一份承包租赁土地合同,但胡家埭村委与园林公司均未签字盖章,也根本不知情。顾**否定抵赖上述事实真相,起诉状中恶意胡编乱造出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下半年口头约定。
② 租赁协议达成后,2001年3月31日由申诉人正式向胡家埭村委承租土地经营的法律关系,有胡家埭村委开具给申诉人收款凭证发票(原件)时间为证。顾**对事实歪曲篡改,在起诉状中捏造出被告承租土地种植草皮从2001年元月1日起开始承租。
③ 二年土地费、三年房屋费,票据(原件)始终在申诉人手中保存,顾**明知是申诉人个人行为,且收款凭证不是国家正规统一发票,园林公司企业财务不能入帐,不具有法律效力,却仍然在起诉状中恶意捏造出被告已付二年土地费。
④ 起诉状中顾**恶意预谋在2003年9月30日发函被告(园林公司),要求被告10月10日前商谈终止承租土地事宜。
10月1日至7日是国庆长假,8日被告上班收阅“函”后立即“回函”,这二份《回函》9日上午8点整,申诉人亲自送达村委会顾**手中。当时申诉人叫顾**签收,顾不肯签收,与申诉人大闹了一场,在另几人相劝下才平息。起诉状中顾**恶意捏造,被告至今无信息反馈。
(三) 松江法庭公堂上,被告 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席上理直气壮述说(原话)“本案胡家埭村委会在起诉中其胡编乱告地说在2000年下半年口头洽谈承租土地事宜,现在我们就一起帮他回忆一下事实,我方与对方在2001年2月18日之前根本就不认识,也从未接触过,怎么可能像对方所述2000年下半年洽谈?充分说明对方在造假……顾书记就不顾我方的正当利益、利用其权势、一手遮天、隐瞒事实、歪曲真相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们最终请求法官不要被其所捏造的假象所欺骗……胡家埭村委诉讼主体与事实不符,不合法,一直在撒谎,松江法院的判决极其不公正,定案判决采信的是捏造的谎言,于法无据,因公司的《回函》再三声明在前‘此项目属个人行为,与园林公司无关’签字:***冤枉不服!”
法律条文可以被歪曲,枉法裁判,但法律事实和证据任何人休想否定抵赖,申诉人才是事实上的投资经营管理人,是事实上的承租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园林公司根本没有法律资格充当本案被告,当被告要有法律条件!
(四) 丧尽天良的松江区法院判决书,实属是判了申诉人的命,申诉人拼死拼活苦干了三年,住的是过去养猪养牛的棚子,外面下雨屋里漏水,太阳晒,风雨淋,蚊虫咬,不论自己怎样吃苦却从不拖欠农民雇工一分工资。遵纪守法经营苗圃,将一身血本投入苗圃经营,不但至今颗粒无收反而已经投入的血本都收不回来,而园林公司未投入分文,未参加一天劳动,就凭这份松江区法院枉法判决书,抢夺了申诉人一切合法权益,天理何在!法律何在!松江区法院承办法官朱**还是人民的父母官吗?!做人良知何在?!
基于上述事实,松江区法院违法判决必须依法纠正改判,如果松江区法院执迷不悟继续枉法执行下去,必将受到公众和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是申诉人要求松江区法院纠正改判,而且是国法不容!!
松江区法院审理查明其一:原、被告2000下半年口头约定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其二:被告园林公司已付清2年土地费的法律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请松江区法院拿出确实的证据来证明!
为捍卫法律尊严,申诉人绝不默认松江区法院恶意判决,誓将官司进行到底,讨回公道,维护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家埭村委已经开具《证明》纠正顾**恶意造假的诉讼,松江区法院也必须为自己造假的枉法判决对社会公众有个交代!!
附证据文书:共6份
⑴ 园林公司《回函》
⑵ ***《回函》
[3] 胡家埭村委《证明》
[4] 松江法院判决书
[5] 镇农副公司法人代表***书证
[6] 胡家埭村委民事起诉状
申诉人:***
日期:**********
40年前,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父亲当过兵,打过仗,冒着枪林弹雨冲锋陷阵,为的是捍卫身后的祖国人民安居乐业。今天,在国家发展欣欣向荣的21世纪,已经年届花甲的父亲却不得不拖着劳累多病的身体一次次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与那些骗子和少数败坏的国家公务员作着抗争!当年父亲在前线冲锋陷阵时,那些小他很多的人也许才刚刚出生,当年在战场上父亲躲过了敌人的子弹,不料如今这些他曾经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去保卫过的人却在端着枪向他射击!
40年前为捍卫祖国尊严,父亲走上了战场;40年后的今天,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公理,父亲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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