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赵永明,男,63年1月21日生,汉族;耀州区小丘乡小丘村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住址:耀州区西大街;电话:6289295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人代表:杨联合,职务:所长。地址:耀州区七一路79号,电话:6181942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我的非营运车辆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违法。
2.退还强行收去的372元。
事实与理由:
我办了一个床垫厂,因生产需要和使用方便,买了一辆二手微型货车,载重量0.72吨,行驶证注明是非营运车。
8月23日,我驾驶着空车去厂里拉床垫,行驶到民主路种子公司门口时,被交通局运管人员拦住,要看营运证和资格证。我说这车不是营运车,被告知:“带车厢的都是营运车,必须马上交钱,要不就扣车。”为了不被扣车,我只好违心的交了钱,先办事后再理论。
回来后我查阅了所有交通运输有关货运
法规的条款,现摘录如下:
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交通部2001年第七号《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厂是我的厂,车是厂的车,驾驶车的是我本人。拉的货是为我厂进的原材料,和出厂的成品床垫,这个运输全过程都是为本人,本单位生产服务,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不具有商业性质,更没有发生费用结算,这难道能算营业性营运车辆吗?驾驶这个车难道还要从业资格证吗?
此 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永明
2005年10月2日
2005年12月26日被耀州区人民法院以(2005)耀法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驳回,理由是:“本院认为,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
被告就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确认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是关键,是原告胜诉或者败诉的唯一决定因素,被告已确认了我是营运车,才拦车强行收费的,原告认为,该车不是营运车辆,和被告说不清理才打官司,希望人民法院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发院怎能认为原告诉求应由被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