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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解释以下案号的含义:(2006)某民一初字215号

说该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与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相矛盾。第三十六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从字面理解,新受理并不等于新发生的案件;这就是说,本解释是以受理立案时间为适用条件。不管案件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多长时间,只要不过诉讼时效,而有在2004年5月1日后受理,一律应该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这怎么能说本解释没有溯及力呢?再说,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不适用该解释。这里的受理,应该都是指有管辖权的合法受理。难道对已被撤销的无管辖权的违法受理也能算数?本案1991年某海事法院的受理,因无管辖权而被撤销,违法的受理绝对不应成为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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