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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明确的被告”?

你的感觉非常正确。


你的思维确实很紊乱。
立案条件即起诉条件是《民诉法》108条,而《民诉法》110条是规定《起诉状》需记明的事项。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刚起诉时(立案审查时)即提交第63条所列之各种证据的责任。


看了你的两楼,我依然认为你说我“思维很紊乱”完全正确,确系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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