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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破解“营运”“非营运”之“哥德巴赫猜想”

谁主张谁举证,叫他们拿出你营运的证据
行政上讼状

原告:赵永明,男,63年1月21日生,汉族;耀州区小丘乡小丘村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住址:耀州区西大街;电话:6289295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人代表:杨联合,职务:所长。地址:耀州区七一路79号,电话:6181942
诉讼请求:
1. 撤消一审判决
2. 确认被告对我的非营运车辆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我办了一个床垫厂,因生产需要和使用方便,买了一辆二手微型货车,载重量0.72吨,行驶证注明是非营运车。
05年8月23日,我驾驶着空车去厂里拉床垫,行驶到民主路种子公司门口时,被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拦住,要看营运证和资格证。我说这车不是营运车,被告知:“带车厢的都是营运车,必须马上交钱,要不就扣车。”为了不被扣车,我只好违心的交了钱。后来就打起了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被告就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他们已确认了我是营运车,才拦车强行收费的,原告认为,该车不是营运车辆,和被告说不清理才打官司,希望人民法院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
货物营运,全称叫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也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厂是我的厂,车是厂的车,驾驶车的是我本人。拉的货是为我厂进的原材料,和出厂的成品床垫,这个运输全过程都是为本人,本单位生产服务,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不具有商业性质,更没有发生费用结算,这难道能算营业性营运车辆吗?
我曾向法庭提供了那么多事实与理由和适用法律条款,足以认定我的车辆是非营运车,可是法院还是做出了如同说自家厨房就是食堂一样的判决,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判决书上说我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价,我不明白,我把什么费用又怎么计入产品成本价的?实际发生了什么费用结算?和谁结算了?怎么结算的?
市场竞争激烈,用户是上帝,我的用户主要就是本区几个家具店,他们卖一套家具,就有可能代卖我一张床垫,一般他们谈成生意装车的同时才给我打电话,让赶紧送来一张床垫到他们店里,我必须随时待命,接到电话十分钟内货到,这也是同行竞争,赢得客户,服务客户必须做到的事,没车不行,当然是免费送货,根本就没有收运费这个概念。这符合营运车辆规定的哪一个条件?


此 致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永明

2006年1 月 8 日


2006年3月27日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中法行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06年5月30日耀州区人民法院以(2006)耀法民重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征收原告|赵永明的车辆运输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官司打赢了,很高兴,然而,我高兴的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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