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因此,对刑事自诉权的调解也应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进行。
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只是告知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自诉,而无权对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进行调解,因为此时被害人并没有向公安机关“自诉” ,充其量被害人就是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而已。如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是不能对刑事部分调解滴(因为,这样本案就成了公安机关办理的公诉案件了)。
因此,偶认为本案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是应当受理的(当然,偶不反对本案对被告人免处),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诉讼原则。毕竟,民事赔偿不能算作“罚”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