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仁爱思想,还是调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摩擦的“润滑剂”。如果说中庸哲学思想是调和“上、下”矛盾冲突的思想武器的话[40],那么,仁义回报法则则是调节“左、右”利益关系的道德手段。我们知道,孔子是不言利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儒家是禁欲主义,没有利益的需求和交换,只是它们往往要靠他人“遵礼”奉献来满足、要通过彼此“遵义”回报来实现,赤裸裸的利益关系由此便披上了温情脉脉的仁义面纱。梁漱溟先生说:“各人尽自己的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与,莫自己主张。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准据之理念。而就在彼此各尽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迟延”[41]。梁先生所言乃大儒之慧眼,用来阐释儒家仁义利益配置法则极为精当。根据这一法则,争利者即便再有道理,争本身却有悖于仁义:“所谓不仁的人,不是别的,就是算帐的人”[42]。正因在儒家社会中“交易”变成“交情”,这就不仅拉紧了彼此的情感纽带,也大大减少了各种利益纠纷和摩擦——既然我的利益都该礼让给兄弟朋友,又怎能公开争利呢?中国传统法典中没有民法,今天看来是落后,放到当时却未必。内有德治,外有刑罚,等于取消了民事诉讼。假如丢一头羊,打一场架也要对薄公堂,以今日农村司法现状视之,那古代县衙机构该膨胀多少倍不说,还将生出多少腐败啊!贫瘠的民力难以承受这种高诉讼成本和司法腐败,自然就纷争频仍、官黑民反、国将不国了。我称儒家德治思想为高绝,绝非饰言。
接下来,我们专门谈一下儒家仁爱思想在历史上的人道价值。就在罗马时代将奴隶随意买卖杀戮,甚至以奴隶决斗、人兽厮杀取乐时,儒家已在倡导敬德保民、厚德仁民思想,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人权”意识。尽管“保民”的动机是维护封建专制,“仁民”的措施也往往落空,但“人”的生命价值却由此获得承认和尊重,并受到“礼”、“法”的保护。这也是取法乎上,不得其中,亦得其下的道理。特别是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之后,儒家的人道规范更是被社会所普遍认同,这就使得中国漫长的“中世纪”相对说来专制而不野蛮、封建而不黑暗。其间,虽然皇帝用活人殉葬制度,直至元代才终结,但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人的生命权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谓宋明理教杀人,也主要是靠宗法舆论而不是靠私刑杀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欧洲,宣扬博爱的宗教裁判所杀人,却是要将人活活烧死的)。
不仅如此,在基本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儒家个体还能从角色转换中受到来自下层的爱戴、普遍体验到自我尊严。下层角色的这种爱可能是异化的,但上层角色所获得的尊重却是真实的。即便受虐待最严重的童养媳,也都有从自己孩子那里获得爱和尊重的权力。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没有绝对的下贱种姓或终生奴隶,只有底层的或奴隶的角色。正是在这种角色权力的转换或享用中,国人获得了有限的人道尊严。由于没有现代人文思想和人权平等理念做参照,这有限的甚至虚假的人道尊严给当时百姓带来的知足感受和幸福体验,是今人所难以体察的。儒家社会的“人权记录”也因此而远高于同期的欧洲。尽管欧洲希腊化时期斯多亚学派哲学家便提出人权博爱理论,“力劝皇帝实行仁政,实施宽恕……并且严厉批判那些随意剥夺人权、残酷迫害奴隶的罪行。”[43]但这种呼吁几乎没起到什么作用。黑暗的中世纪姑且不说,由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所发动的灭绝种族的侵略战争、所保护的奴隶制及种族隔离政策一直延续二十世纪中期,其血腥与暴力的“人权”记录令人发指。西方学者直到上世纪还曾寄希望于用儒家文化拯救西方社会痼疾,道理恐怕也就在此。儒家仁爱的人道实践价值曾大大高于西方博爱理论恐怕也是不争的实事。
儒家文化“仁—礼”并举,无论是控制稳定社会也罢,保护“人权”也罢,其动机都是维护君主专制,但客观上却使中华文明及中国的政治文化版图能在生产力极端落后、通讯交通极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持续二千多年保持下来,并代代承传不断进步,最终创造出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正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途径一样,实践也是检验价值真理的惟一途径。对于历史已证明了的儒家优胜处,我们理应充分肯定。包括“克己”、“无我”之仁爱,从巩固宗法制度、实现“人道”的社会效果来说,也是应该承认其历史进步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