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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能否定户籍证明吗

万事万物都存在缺陷,很欣赏楼上的怀疑精神,户籍证明确实不是圣神的,不容怀疑的,但鉴定结论就是圣神的,可靠的吗?鉴定过程本身是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得出的一个主观判断的结论,他本身要受检材的提取,鉴定对象个体差异,鉴定人的水平,仪器的先进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分析判断的方法步骤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而且也本身只能给一个年龄段,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他与作为自然科学的鹰眼系统的精确性无法比拟。况且本案例中户籍证明是13岁,别人讲是14岁,要骨龄鉴定,那换一种情况,户籍证明是14岁,但自己、家人讲户籍证明搞错了,实际年龄是13岁,这种情形下,是不是也要启动骨龄鉴定程序?如果两种情况都要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导致的结果是所有13岁左右、18岁左右的人犯罪都必须要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其科学年龄,因为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逃避罪责的意识,而且该年龄也确实影响到罪与非罪,人命关天,人的出生日期就显得不再那么重要,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而在当前我们国家警力严重不足,警务配备还很低的形势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诚然,诉讼活动的目的之一是发现事实真相,但司法活动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我们希望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二者不可能一致,只能无穷接近。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证明被告年龄的法定证据,肯定其有效性,但户籍证明未尝不是证明被告年龄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骨龄鉴定的程序的司法解释中就提到了但无法查清被告年龄时,可以以骨龄鉴定确定的年龄底线确定。骨龄鉴定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身份的重要证明,甚至高于身份证,即使可能会存在错误,也不能否认其证明力,即使是电脑都要出错的,我们为什么要苛求其绝对的准确呢?所以个人觉得应优先考虑用户籍证明,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就低适用刑罚。以上拙见,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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