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考公务员被淘汰 违反国策还是另有隐情?2009-09-02 09:35:49 华声在线1168名网友正在讨论设为主页 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
各位网友,我也来谈谈自己经历的稀罕事。 今年本人参加江苏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已被徐州铜山检察院拟录用了,结果公示后,七月底,徐州组织部竟以我是在生育后两个月才登记结婚为由不录用。在他们政审时我已经登记结婚好几个月了,他们竟纠缠生育和登记谁前谁后的问题,迅速让人递补,公示日竟和我重合。在我向中组部反映后又迅速将递补公示向后推四天,以掩盖疑点。
本人反映到中组部,也引起疑惑和重视,全国尚未有以此理由刷人的先例,象这样的情况,是完全可以录取的,只要是独生子女,不违反计划生育即可。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江苏此举全国首例。有严重不合理倾向,正在向中组部反映中。
在此向网友公布,请关注公务员考试的朋友注意(by as12903):
公务员政审标准
三、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条例释义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仍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生育行为必须是在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实施,即生育行为应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男女双方在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后的生育即为合法生育。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生育属非婚生育,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理解此条款,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生育第一个孩子必须是在婚姻关系中实施,排除了无婚姻关系的公民单身生育的行为。二是没有限定结婚与生育的时间间隔,即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在结婚后怀孕,只要在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即为合法的生育。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对有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单位,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该公民所在单位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制约,即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这里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表彰或者奖励”包括评优评先、综合奖励、单项奖励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江苏省组织部官方关于江苏省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
十七、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5年1月4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3年1月4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7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6、2007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8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新闻报道
网友称自己考公务员因“未婚生育”被淘汰(图)
婚育证明
铜山组织部证明
先育后婚 考公务员被刷下来
徐州铜山县有关部门拒录理由是:这名女考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月25日,网友as12903发布了一则题为《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的帖子。连日来,此帖受到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截至昨天,该帖点击量已经接近2万次,近300名网友跟帖进行热议。as12903称,自己报考徐州市铜山县的公务员,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一路过关斩将,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理由淘汰。 为此,as12903质疑称,国家没有规定未婚生育者不能当公务员,对于徐州有关部门这样的做法,自己无法理解。
招6个人,政审前她刚好排名第6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发帖者as12903。as12903真名叫王莹,今年30岁,徐州市区人。据王莹介绍,她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由于丈夫陆某长期在外出差,因此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此前已经有过报考公务员失败的经历,但王莹一直没有放弃。今年2月份,王莹再次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单位是徐州市铜山县检察院。3月22日,进行了笔试,因为成绩不错,很快参加了面试,5月22日最终成绩揭晓。据王莹介绍,铜山县检察院今年推出的3个职位共公开招录10名公务员。自己报考的“01”号岗位招6个人,共有66名考生报考,经过笔试后,48名成绩不合格的考生被刷。18名考生进入了面试环节。随后,按照成绩高低,以3:1的比例确定录用的人员,王莹的成绩正好排在第六名,这让王莹喜出望外。今年6月6日,王莹体检通过。6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王莹进入了政审阶段。
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称:2009年徐州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工作人员工作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查(政审),杜林等110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记者查阅相关公告发现,王莹在报考铜山县检察院并被拟录用的10名考生中排名第六,最终成绩65。81。
有关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
就在王莹等待上班的过程中,王莹说,7月24日自己接到了铜山县县委组织部的电话,对方称,你不能被录用,有人举报你存在未婚先育的情况,王莹一下子就蒙了。后王莹找到了铜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提供给王莹一份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婚育证明。证明称,王莹在今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5月7日补领的结婚证,王莹夫妇的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7月31日,铜山县委组织部正式给王莹下发通知,称王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所以不予录用。
事后据王莹了解,随后,一名报考铜山县检察院名叫张某某的男子进行了递补。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对“2009年徐州市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党群系统共计50人,检察院系统递补一人),公示日期为7月27日至8月3日。记者查阅徐州市政府网站的名单发现,递补者张某某最终成绩65。55分,与王莹仅差0。26分。
当事人不服,认为有关部门涉嫌违规操作
对此,王莹认为,组织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自己的公示期是7月21日-27日,而递补人员公示是7月27日至8月3日,两者重合。自己被决定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那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王莹对此表示怀疑。而且在王莹看来,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
为此,王莹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
昨天,铜山县县委组织部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称,王莹反映的事情他们知道。但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此前,徐州市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确有此考生未被录用的事,但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王莹对记者称,目前她已经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此事,希望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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