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我的空间
搜索
标签
帮助
110互动论坛
»
法律时评
» 论自由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论自由
茶丸星
二司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5-26 16:22
显示全部帖子
所以说凡事皆有度,而且往往是此一时也,彼一时也,面对公权力过大,严重约束限制私权力时,就应该强调个体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了自由,两者皆可抛”,这就是斐多芬时代的的自由主义,而当私权力泛滥,甚至于危及社会的整体稳定与秩序时就需要加以必需之限制,如过于强调经济之自由,而导致贫富分化经济危机,过于强调性自由而致社会道德沦落时,就必须对这些"自由"加以必要之限制.故说, 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UID
119214
帖子
1523
精华
0
积分
2310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211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12-23
最后登录
2011-3-23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最近访问的版块
娱乐八卦
历史军事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基本概况
流量统计
客户软件
发帖量记录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