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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并不是正确的被告。立案审查被告是否正确有“未立先审”之嫌。被告正确与否应由审判庭审理时确定,不正确则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我不赞同您的小结第三项。


凡是正确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但是明确的被告不一定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原告负有诉讼能够有效进行的责任。这样的责任产生原告必须以证据方法证明“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义务。我的这一观点反对两种意见中,“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之方法。
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提供证据方法不是法院审查起诉,而是当事人履行义务尽原告的诉讼责任,因此不存在“未立先审”的问题。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存在审判庭审理时确定被告正确与否的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告不正确属于原告不是与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起诉不合格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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