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工作单位:赣榆县电力实业公司
被申请人:赣榆县公安局 地址:县青口镇镇海路
案由:因对县公安局(单位)2008年11月12日拘留XXX的处理决定不服(本人及家属未接处罚通知,不知触犯何法),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被申请人赣榆县公安局违反以上2条规定,均未通知家属。致使家属至今不知被处罚人所犯何罪。
2. 公安机关没有向被处罚人告知第一百零七条关系到被处罚人权利的关键条款,致使被处罚人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3. 因被处罚人也没有收到到处理决定书,只是被告知拘留15天,被处罚人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处理决定书。
4.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程序不合法,要求公安机关立即中止并撤销对范晓香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
此 致 :连云港市公安局
申请人: (签章)
法定代理人: (签章)
2008年11月17日
对2008年11月17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补充:
1、2008年12月1日,被处罚人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查看卷宗时才知道,她被处罚的原因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定性为“非法示威罪”。而事实是这样的:8月4日,几十名职工在会议室和单位领导对话,某领导说:“你们不是供电公司职工”,“不服可以找上级反映”引起职工的不满,大家声称要到上级公司找领导要说法,然后聚集在公司门旁,准备找车去上级公司,在等车期间,有人弄来写有“我为电力献青春,谁来养我后半生”的条幅,打了约20分钟就自动收起。范围仅限于在公司门旁的围栏外,没有占据道路。期间没有单位领导出来制止,公安人员到场后看到没有发生扰乱公共秩序的事情,对职工们做了善意的提醒说:你们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我们是不会管你们与公司的事情的。因此说职工们是在“非法示威”是不正确的。
2、被处罚人在这件事上既不是组织者,也没有密谋,因为这是一个偶发事件。整个过程中被处罚人也没有表现出做过“带领别人”,参与打横幅或喊口号等事情,
3、即使认定事件为“非法示威”也应该在现场作出处理,或者依法拘留当事人,而不是在事情已经过了的3个月后。
综上:赣榆县公安局作出的对被处罚人“非法示威”处罚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依据。被处罚人强烈要求赣榆县公安局撤销《对XXX非法示威案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