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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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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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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详细说明一下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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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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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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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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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的借款有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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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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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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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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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坚持要到期偿付的话,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是需要到期才能实现债权的,不过这期间你可以向他要求支付相关的利息。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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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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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坚持要到期偿付的话,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是需要到期才能实现债权的,不过这期间你可以向他要求支付相关的利息。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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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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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当时借他钱的用途是特定的某方面,而对方并没有按约定用于相关的方面,也是可以提前要回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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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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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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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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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根据银行的利息来计算,也可以约定,但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三倍。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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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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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利息双方可以约定,约定最高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三倍按银行利息,约定不明,按银行利息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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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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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pingfei78 的帖子
把欠条收好作为借款合同将来也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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