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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丢了,他打过电话

这有道理吗?

有甲向乙借了一万元钱,甲多次向乙索要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开庭时,乙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借款之所谓用途---乙所在单位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此款系乙的职务行为,该债务由单位承担。
请问这份证明材料可以做为法院判定甲的诉讼主体不对,拨回甲诉讼请求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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