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县移动公司在霞浦万豪商业广场7号楼702室内建立移动通信基站,而该702室的用途为住宅。2012年万豪商业广场7号楼702室的相邻业主以:1、霞浦移动公司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建设成移动通信基站,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2、该基站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评审、审批,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该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会对周围业主造成侵害等原因向霞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基站。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1、霞浦移动公司“在该702室设立了移动通信基站,但该行为旨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不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2、对原告主张电磁辐射对人体有影响不予认定。基于以上两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法院。宁德中院审理主要认为:1、该基站有执照,就认定“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认为“经营性用房主要指餐饮、娱乐、超市等商业用房以及开办公司、事务所等办公用房”,据此该基站“不应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最后驳回原告的上诉。
本人认为:
1、本案的焦点:霞浦移动公司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在小区住宅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人百渡知“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移动通信基站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负责接收与发送无线信号、以及将无线信号转换成易于传输的光/电信号。通俗的说,就是主要是把无线信号拉远,增加网络的覆盖面积,让通信信号更好地服务于各移动客户。简单的说就是为移动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移动公司正是通过这种服务来获得利润。因此可以说,移动通信基站就是移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自然是属于经营性的,其用房自然是移动公司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用房之一,显然移动公司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一审法院对该基站是否经营性的论述自相矛盾。移动公司正是对用户提供通信信号的服务来盈利的,而通信基站就是为提供更好的通信信号才设立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但该行为旨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却又认为“不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显然前后矛盾。同时还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是不是有些人打移动电话不要钱?对于“公益性”三字,似乎是替人脸上贴金、欲盖弥彰,可笑!
3、二审法院对“经营性用房”的定 义是在偷换概念。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旅社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等。移动通信基站就是为提供电信服务的,其用房显然属于经营性用房。
4、两审法院都回避该基站没有环保部门评审、审批,以及消防部门许可的事实,两审法院还以偏概全,以有执照就认定“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5、移动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侵害是长期的、可积累的,是不是要等到有了重大病变、死亡,才有了所谓“证据”呢?!为什么不能防患于未然!对于这种漠视公民健康的法院,本人相当的愤怒!!!
附:《物权法》相关法条: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