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部门不发工资,就没有人管吗?
我是07年退伍的,按县里这几年的做法应该是不会退伍分配的,但结果我老爸的单位的上级单位非常热心似的,就给报上去,结果就批下来了,手续一切的结束了,连介绍信都开掉了,按理说可以正常上班了,但是却抛出一句上班没有工资的定律,于是我查了相关法律,发现了下面的法律: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发〔2001〕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上面的钱一分没拿到,而且是劳动局和接收单位抛出的话,说工作也没工资,请问这个劳动法是不是有法律效率?明明写着就算接受原因也能拿80%的工资,对于我这样的政府部门不发工资的行为,如果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办,如何提出诉讼,还有什么相关法律吗?我在网上还很少看到关于政府部门不发工资的问题,所以特来求助,对于地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有何途径?
谢谢好心的法律人士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给与法律援助!
哪里申冤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