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位人事助理,是2011年2月份进入公司,但现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以面谈的形式通知我要辞退我,原因说我不适合这个岗位,和人事主管对我的工作不满,面谈时说给我一个月的补偿金,开始我以为是这样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直到12月2日,我要求人事出具详细的解聘通知,但人事只出具这样一个证明,内容“因为本公司架构调整和变化,需精简人员,故公司通过与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与你解除聘用关系,用时自通知之日起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请接到此通知后,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交接。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劳动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然后人事就要求我在2号当天下班前把工作做好交接离开。在我离开人事并没有立刻帮我结清工资就叫我走了。我想问以上情况是否违法?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