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这个案子看起来是有点奇怪:
公布材料显示,胡秀英的两份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一份说明她不识字,签字为丈夫代笔,另一份说是初中文化,本人签字,从这小小的细节就能看出,办案人是如何弄虚作假的!
胡秀英的最早讯问笔录是3月10日(案判决书所说住院日期11天应为出院以后),笔录显示“问:需要验伤否”,答:“需要”。而法医鉴定书显示:送检日期为“2月29日”,鉴定时间为“3月13日”。这些情节,利用逻辑推理是无法明白的!已经送检,为何再问“需要否”?难道“送检日期”是假的?或者3月10日“询问笔录”是假的?那么“送检”之前的询问笔录哪里去了?
由此看来,办案人搞的材料都不是真实的!而造假总要露出破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