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赵超英和王苏娥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定为股权纠纷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王苏娥的股权已转让了,就按协议约定的给钱。至于协议上还有约定的付款的前提啦、王苏娥的义务啦等等全部可以删除,将股权纠纷与协议纠纷进行混淆,把事情搞乱;再捏造事实,将二人签订的协议说成是三人签订的,就说赵超英是为第三人付款;还可以栽赃,说成是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如果法院以后实在对有些事实不能回避了,就用“一事不再理”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法官就将协议的形式、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等等都改变了。至于以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都是将2003年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复制了事。最后,法院的庭审笔录被发现可能是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