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行政机构
“国民大会”
依台湾“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是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及“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之权利。“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监察院”同称为台湾当局的“国会”。
“国民大会代表”包括县市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各民族在边境地区所选出之代表、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代表、职业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妇女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之代表。
“宪法”规定,每届“国民大会”的任期为6年,即“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1次。台湾当局由于在大陆的军事失败而退居台湾,无法按期举行“国民大会”的改选。于是,蒋介石便修改“宪法”,无限制地延长第一届“国民大会”的任期。李登辉当政后,迫于形势的变化和政治斗争的需要,推行“宪政体制改革”,于1991年底迫使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动退职”,并举行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同年12月底,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正式选出。
自第二届“国民大会”以后,在李登辉的主导下,经多次“修宪”,“国民大会”的权力、职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二届“国大”第四次会议于1994年7月29日完成第三次“修宪”,决定“总统”不再由“国大”选举,而改由“公民直选,即“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谘议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 “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幼“正副总统”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
“国民大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并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总统”和“总统府
“总统”: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统帅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吏、授予荣典、颁布紧急命令、召集“国民大会”等大权。1996年以前,“总统”的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李登辉就任“总统”后,进行了多次“修宪”,“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职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自1996年起,“总统”的任期改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非以“委任选举”方式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拥有“行政院长”任命权,不再经“立法院”同意;“总统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1996年李登辉当选第一任“民选总统”。
台现行“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其主要权力有:
(1)统帅海陆空三军,为海陆空军“大元帅”,握有军令权,并以“参谋总长”为幕僚长。
(2)行使缔约、宣战媾和以及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权。
(3)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台“宪法”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安局,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的咨询机关”。“国家安全会议的决议,作为总统决策的参考,国家安全会议以总统为主席,出席人员包括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参军长,主持会议;行政院长、副院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财政部长、经济部长、陆委会主委,参谋总长,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国家安全局局长等人”。
(4)任免文武官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任命“行政院长”,“行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二是依据“公务员任用法”,非由主管机关迳行任命的较低级官员外,由各主管机呈报“总统府”,由“总统”任命。三是任命陆海空军将校军官。四是设“总统府”,聘请“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等。五是“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若干,“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均由“总统”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
(5)覆议核可权。“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
(6)解散“立法院”。“总统”于“立法院”通过“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10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从中可见,“总统”不仅统帅海陆空三军,握有军令权,而且享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并通过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等人事任免权,全面掌控作为“宪法上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院”,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与最高行政首长”的领导。
“总统府”:是台湾当局“总统”的办事机构,系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而设。该机构内设资政若干人,职责是“对于国家大计,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设秘书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副秘书长一人辅助之”;设参军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1996年1月撤消了“参军长”一职和参军。“总统府”的行政机构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人事处、会计处、机要室、侍卫室。另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光复大陆设计委员会”、“国家统一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总统府”下辖的“国家安全会议”,本来是居于“五院”之上的一个组织机构,现在实际已成为名大于实的机构。
“行政院”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事项;“行政院”对“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1997年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改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同时取消了“副署权”;“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等。
“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根据1948年7月通过的“行政院”组织法,“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司法行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社会部”、“水利部”、“教育部”、“粮食部”、“地政部”、“卫生部”等14个部以及“侨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以后又多次进行了调整、变更。
经过多次调整,“行政院”现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法务部”、“交通部”等八个部,“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二委员会,各部会首长均为政务委员。另设立“中央银行”、“行政院”主计处、“人事行政局”、“新闻局”、“卫生署”、“环境保护署”、“海岸巡防署”、“故宫博物院”、“大陆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法规委员会”(目前视同“行政院”本部单位,并未独立在外)、“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客家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2004年12月23日修正)
“行政院”组织即“行政院”会议,是“行政院”的决策机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8部2会、及不管部会的7名政务委员组成,院长主持会议,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其主要职权是提出法案,决定重要政策人事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行政院”会议必须经部长和出席过半数以上政务委员的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行政院”内部,依“行政院”组织法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均列席“行政院”会议。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行政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行政院”内设秘书处、参事单位、诉愿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会计室、人事室等处理幕僚业务。
“立法院”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之权。对于“立法院”的职权,自1990年后经历次“修宪”,作了较大变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职权尚包括:提“宪法”修正案、决议变更领土、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对“总统”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并于每年集会时,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院”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会期。会议时须有“立法委员”总额五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除“宪法”别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通过。“立法院”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行政院”院长或各部会首长可申请开秘密会议。“立法院”除每年两次定期会议外,遇有“总统”咨请或“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开临时会议,“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会间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人士到会备询。
“立法院”设立各种委员会,各委员会视事务之繁简配置工作辅助人员,各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专门委员一人,简派;秘书、科长、科员、速记员、书记官或书记各若干人。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派,承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事务。
“司法院”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部长组成。下设秘书处、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诉愿审议委员会、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考试院公报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长综理院务,并为“考试院”会议主席。
“考试院”设考选、铨叙两部,分别掌理考选行政与文职公务员之铨叙,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另外设有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考试院”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监察院”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从大陆随蒋去台的“监察委员”共104人,后陆续死亡或去职者泰半。1969年“补选”2人,1972年“增选”15人(内含华侨5人),后于1980年、1986年进行两次“增额监委”改选。1986年选出“增额监委”32人(其中“侨选监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监察委员67人。
依据第二届“国大”第一次会议(1992年4月)决定,“监察委员”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总统”任命第二届“监察委员”29人;1999年“总统”任命第三届“监察委员”28人。
“监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长综理院务,并 任“监察院”会议主席。
“监察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教育”、“交通”、“司法”、“边政”、“侨政”10个委员会。另设有秘书处、审计部2个办事机构。秘书长由“行政院”派任;审计部的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监察院”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省
省设“省政府”及“省谘议会”。“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监督县、市自治等事项。“省政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综理省政业务;并置副主席一人,襄助主席处理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省谘议会”对“省政府”业务提供咨询及兴革意见,置“谘议员”,任期三年,其人数由“行政院”参酌辖区幅员大小、人口多寡等定,至少五人,最多二十九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谘议长”,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福建省”辖区不完整,仅设省政府。
“直辖市”---台北市
(台北市旗)
(市政府徽)
简称 北市
别称/昵称
行政区类别 “直辖市”
区划 12个区
政府所在地 信义区
市长 马英九
政府网站 台北市政府
市花 杜鹃花
市树 榕树
市鸟 台湾蓝鹊
电话区号 02
总面积 271.7997平方公里
(台湾的第16位)
-
总人口 2,621,441人
(台湾的第2位)
-
人口密度 9622人/平方公里
-
毗邻 台北县
台北市在台湾的位置
位于台湾北部的台北盆地,东起南港区大丰里,西至北投区关渡里,南为文山区指南里,北为北投区湖田里,四周均与台北县交界。现为台湾“中央政府”所在地,也是台湾最大城市。
一般而言,台北这个称呼依照世代的不同,往往具有不同的包含范围。台北旧城区只包含1990年台北市行政区重划前,城中区的范围。早期称呼的台北则是狭义的意指包括大安区,松山区,大同区,信义区,中正区,中山区与万华区在内的台北市旧市区。然而,由于旧城区趋于没落,商业重心与市政核心东移,以及大量来自于台湾中南部的外来人口聚居于周围卫星市镇,今日称台北时的意义,有时是指台北市12区,也有时泛指包含台北市与台北县、基隆市在内的整个大台北地区。
台北设府,始于1875年,当时台北盆地属于台北府淡水县,但并未明文设置台北市。1920年行政区域改革,以艋舺、大稻埕、城内三市街为基础,设立台北市,隶属于台北州。1938年,进一步将松山并入台北市。
行政区划沿革与现况
台北设府,始于1875年,当时台北盆地属于台北府淡水县,但并未明文设置台北市。1920年行政区域改革,以艋舺、大稻埕、城内三市街为基础,设立台北市,隶属于台北州。1938年,进一步将松山并入台北市。
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台北市成为省辖市,隶属于台湾省。1967年7月1日升格为“直辖市”,次年并将郊区分属台北县与阳明山管理局的六个乡镇(景美、木栅、南港、内湖、士林、北投)划归本市管辖。1990年,台北市行政区重划,将原来16区调整为12区,合并龙山区、双园区及古亭区西侧为万华区,合并城中区、古亭区为中正区,合并景美区、木栅区为文山区,将建成区、延平区并入大同区,将松山区南半分割为新设置的信义区。
目前台北市共有12个市辖区,分别为:
中正区、万华区、大同区、中山区、松山区、大安区、信义区、内湖区、南港区、士林区、北投区、文山区。
历史
根据记载,台北最早为原住民中凯达格兰人(属于平埔族)的生活地,明代初期汉人迁至此地。从17世纪初西班牙人占领台湾北海岸开始,到清代初期以前,此地均荒芜而未有大规模开拓,被统治者视为化外之地。1709年,泉州人戴伯歧、陈逢春、赖永和、陈天章合股立“陈赖章”垦号,向台湾府诸罗县申请开垦大加腊地方,成为台北盆地开垦活动的开端。
19世纪中叶,淡水河流域的物产贸易(特别是茶叶)兴起,先是艋舺(今万华)成为重要贸易据点,然后是大稻埕后来居上,台湾经济重心逐渐北移。此后官方决定在艋舺与大稻埕间的田野地,兴建台北府城作为行政中心。1884年,台北府城城墙及五个城门正式落成。1885年,台湾建省,刘铭传任台湾省首任巡抚,开始建设大稻埕至基隆与新竹的铁路,加强邮电、道路等基础建设,并将台湾巡抚衙门及布政使司衙门设置于城内(现址为中山堂),台北市的雏形至此已初步建立。1894年,继任巡抚邵友濂正式将省会由桥孜图(今台中市)移至台北,从此逐渐成为台湾的政治中心。
1895年以后,日本侵占台湾。日据初期,仍以原有的两座衙门作为总督府,成为日本统治台湾的政治中心,直到1919年总督府新厅舍(今“总统府”)落成为止。1900年起,日本人逐步拆除台北府城城墙及西门,以原台北城范围内的区域(日本人称为“城内”)作为官方厅舍集中地,以及来台日本人的商业活动地带。并利用拆除后的城墙原址兴筑四条三线道路,兴建自来水及下水道系统,并分阶段进行“市区改正”计划,街道的建筑风貌略为西化;另外也新辟公园绿地及新建其他公共建筑,台北市逐渐具有现代都市的型态。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国民政府于当时的公会堂举行受降仪式,后来并将“公会堂”称改名为“中山堂”,正式为日本殖民史划上句点。
战后,由于1949年大批军民撤退来台,以及1960年代众多中南部民众北上求学、工作的风潮,台北市的人口快速增加。在美国的资助下,道路、住宅、学校等公共设施的新建工程也开始逐步进行;城市的已开发区域原先集中于旧市区西侧,自1960年代末期起,也开始向东边的大片田野地拓展。1970年代与1980年代可说是台北市的高度发展期,城市的商业重心也从这时候开始逐渐东移,西区相对显现出发展衰退的态势;伴随高度发展而来的是交通量的激增,最终造成严重的交通问题。1990年代之后,市区铁路地下化、快速道路、捷运、公共汽车专用道等交通建设陆续完成,相当程度地纾解了交通上的压力;信义计划区开始快速发展,市政府与市议会亦迁至该地;原本渐趋没落的西区,于西门町等地带也开始进行局部改造、更新计划。不过,如何兼顾传统社区或商圈的整建,与原有特色的保留,仍是一大课题。
地理
经度 东经121.6度
纬度 北纬24.9度
东西宽度
南北长度
总面积 271.8 平方公里
- 陆地面积
- 水域面积
海拔高程 最高:1120m(七星山)
最低:
中位值:
气候
气候类型 副热带季风气候
年平均温 22.7℃
- 最高月均温 29.3℃
- 最低月均温 15.8℃
年降水量
无霜期
年日照时数
地形
台北市中心区域位于台北盆地底部,大屯火山群(休火山)位于市区北边与台北县接壤处,整个山系于市区内大致向南延伸并趋缓,直抵圆山、大直与内湖等地,是台北市境内最大的山系;最高的七星山为1120米,次高的大屯山为1092米,山系中心地带与北投侧的外缘地带有不少火山地形。市区东边的内湖、南港与南边的木栅多为丘陵地形;标高约300多米的南港山系(拇指山系)则横亘于信义、南港两区之间。
水文
北市境内的河流属于淡水河流域。自淡水河主河道以及自淡水河分出的新店溪流经台北市大同区(大龙峒、大稻埕)、万华、公馆、景美等地的市区边界(淡水河主河道往西南续接大汉溪)。基隆河于关渡一带自淡水河分出,流经社子、士林、大直、内湖、松山、南港后出台北市境续流经台北县汐止、基隆市暖暖等地。过去因河道极为弯曲,每遇大雨常有水患,因此士林段、内湖段和一小段南港段的河道皆进行过截弯取直工程。景美溪于景美一带自新店溪分出,流经景美、木栅至台北县深坑。双溪于士林、北投交界一带自基隆河分出,磺溪再由双溪分出,双溪流经芝山岩、外双溪(故宫附近)等地,磺溪则流经石牌、天母等地,上溯大屯山系的纱帽山、大屯山。
气候
台北市位于北纬25度线附近,又因为是在海岛上,地处东亚大陆与太平洋之间,深受干冷的蒙古高气压与暖湿的太平洋高气压交互影响,形成了副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变化明显:通常3~5月为春季、6~8月为夏季、9~11月为秋季、12月~次年2月为冬季。而有时受到全球暖化或特殊的气候变化影响,也会出现较暖的冬天,或是较冷的春天(如2005年2~3月蒙古高气压带来的强烈冷气团,使得台北的温度少见地降至摄氏5.6度,邻近台北的淡水更出现摄氏3.9度的低温)。由于位在东亚季风带内,因此气候也受东北季风(冬季由东北方吹来含有许多水汽的季风,此风也是在冬季带给台湾北部降水的主要来源)影响。也因为有东北季风的影响,才不致使淡水河有因水量不足而断流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气候特征:因为市区主要位于台北盆地中,气候也深受盆地地形影响。夏季由于盆地周围的高山而不易使热气排出,使得市内的气温通常较周围的地区高出摄氏1~2度。进入冬季后,市区周围的山地与丘陵地较容易形成地形雨。每年5月前后,由于蒙古高气压与太平洋高气压交会形成锋面,使得台湾进入梅雨季节,此时的台北的降雨天数也会增加,应注意随身携带防雨用品。夏季也经常会因为上升气流旺盛,而形成午后雷阵雨。
历任台北市长列表
上级派任
(1945年11月1日至1951年1月31日)
第1任,黄朝琴:1945年11月1日~1946年2月28日
第2任,游弥坚:1946年3月1日~1950年2月5日
第3任,吴三连:1950年2月6日~1950年11月
第4任,项昌权:1950年11月~1951年1月31日(代理市长)
(市民直选)
(1951年2月1日至1967年6月30日)
第1届,吴三连:1951年2月1日~1954年6月1日,为首任民选市长
第2届,高玉树:1954年6月2日~1957年6月1日
第3届,黄启瑞:1957年6月2日~1957年6月
第4届,黄启瑞:1960年6月~1961年8月
代理,周百链:1961年8月~1963年12月14日
第4届,黄启瑞:1963年12月15日~1964年6月1日
第5届,高玉树:1964年6月2日~1967年6月30日
(黄启瑞曾因官商勾结被停职,由周百链代理,被法院判决无罪后续任)
“直辖市”时期,“中央政府”派任
(1967年7月1日至1994年12月24日)
第1任,高玉树:1967年7月1日~1972年6月10日,为改制后的首任市长。
第2任,张丰绪:1972年6月10日~1976年6月11日
第3任,林洋港:1976年6月11日~1978年6月9日
第4任,李登辉:1978年6月9日~1981年12月4日
第5任,邵恩新:1981年12月4日~1982年4月19日
第6任,杨金欉:1982年4月19日~1985年5月30日
第7任,许水德:1985年5月30日~1988年7月25日
第8任,吴伯雄:1988年7月25日~1990年6月2日
第9任,黄大洲:1990年6月2日~10月14日间为代理市长,10月15日真除~1994年12月25日
市民直选
(1994年12月25日至今)
第1届,陈水扁:1994年12月25日~1998年12月25日,为改制后首任民选市长。
第2届,马英九:1998年12月25日~2002年12月25日
第3届,马英九:2002年12月25日~
县、市
县、市设县、市“议会”及县、市政府。县、市“议会”为县、市的“立法机关”,县、市“议员”由县、市民选举,任期四年。县、市政府为县、市的行政机关,置县、市长一人,由县、市民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置副县、市长一人,由县、市长任命,并报请“内政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