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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侵权案因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确认侵权

对2007年4月25日本人《土地行政侵权纠纷因(应)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权认侵权》一文的更正及补充
一、 更正
标题中“因”应为“应”;“市政府成过了复议时效”应为“成”应为“称”;“不予农民的起诉”,应为“不予受理农民的起诉”。特此更正,并请见谅。
二、 补充
会泽县火红乡刘寿炳等135个农民,2007年2月27日以要求依法确认会泽县人民政府,许可会泽县火红向人民政府“经营”农民承包地的事实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且违法;要求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在法定时效不作为,3月1日135个农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在法定时效不作为,农民于4月24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一份
行政诉讼状
原告:刘寿炳等135个村民(共同诉讼参与人名单附后)。
共同诉讼代表人: 刘寿炳 刘寿仓 夏永发 赵德美。
被 告:会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 ,县长。
第三人: 会泽县火红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付碧恩,乡长。
案由:行政许可纠纷。
请求事项:一、依法确认被告许可第三人经营原告承包地的事实行政许可行为存在及违法;二、依法确认第三人“经营”原告承包地行为违法;三、依法责令被告及第三人:(一)、返还原告承包地968.18亩,机动耕地390亩;(二)、清除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状态;(三)、连带赔偿原告20年经济损失21,730,880元(按年亩产800元计算:1358.1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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