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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抵触应引起重视

立法法从来没有区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有高低的区别。他们制定的法律同属法律这一效力层次。他们的区别是在立法项目上有所分工,前者负责基本法律,后者负责其他法律。打个比方,生产产品时有分工,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质量上是一样。

难道可以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设机构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充其量不过是同一个机关里的两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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