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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续一)

  宪政的载体是宪法。无宪法则无宪政。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宪政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宪法形成的历史过程就是宪政运动的历史。我国的宪政运动始于清末,100多年来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政治势力所的三种不同的宪法,即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的宪法,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即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体现为宪法规范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2]。宪法规范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规定了宪法可以被遵守并且必须被遵守。只有宪法可以被遵守而且必须被遵守,它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基本法的作用。

  宪政的实体,或称宪政的内容,系指宪法或宪政的原则、精神及依据其原则、精神所确立的制度及制度运行规则。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54宪法)把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巩固了新生政权及其赖以建立的基础,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我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发展模式,其确立的国家机关组织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的规定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我国的现行宪法(82宪法)也是以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的。[13]82宪法经过1988、1993、1999、2004年几次修改,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相适应,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政赖以成长的重要原则。随着新宪法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宪政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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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51页。
[12] 同上,第43页。
[13] 参见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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