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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破解“营运”“非营运”之“哥德巴赫猜想”

(2006)铜中法行终字第08-2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中最关键的一段判决词是这样的:“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上诉人的服务对象是各家俱城、商场、运输的物品是特定的销售物,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其目的具有经营性和盈利性,送货上门虽然未发生费用结算,但实际费用已计入成本,应视为经营者的营售手段。根据《自认规则》赵永明的运输车辆应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
荒唐,法在那里?理在那里?
1、唯一还算能称的上法的《自认规则》是什么?根据《自认规则》的那一条那一款赵永明的运输车辆应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谁“自认”我是“营运”?我什么时候自认我是"营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十二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到现在为止,被告对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的依据和规范性的文件在哪里?终审法院判决“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3\、法院不讲法,更不讲理,颠倒是非会淆黑白的“虽然”、“但是”用的游韧有余,还创造了一个叫“特定”的名词用于判案,其荒谬程度简直不可理喻,运输物品是所谓“特定”销售物,运输车辆就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依据在哪?道理何在?“其目的具有经营性和盈利性,送货上门虽然未发生费用结算,但实际费用已计入成本,应视为经营者的营售手段”就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依据又在哪?道理又何在?
4、法律把“营运”和“非营运”规定的那么清楚,你为什么不全面,正确的依法断案?而象瞎子摸象一样,“摸”到法律“大象”那个“部位” 而 认定我车辆是“营运"性质? 对本案最适用的《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在几次判决中为什么不用?是法院不知道有这一条?我在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中都白纸黑字有啊!是审理本案法官没看见?那么我在几次庭审中一遍又一遍朗读,难到近在咫尺审案法官也没有听见吗?
5、被告千方百计把我非营业性运输车辆硬说成营业性车辆,仅仅只是为了能“合法”收费,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绞尽脑汁也荒唐的硬把我认定成营业性车辆到底是为什么?对于本案不公正的判决如果只是官官相护的话,当今社会我一点都不感到奇怪,如果真是审理本案法官“经和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是这样的话,本院判断“是非"的能力和水平,我感到不仅仅是奇怪,而是悲哀,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如果按 “虽然”、“但是”、加上“特定”,硬说你“自认”,那么什么“是”不能说成“非”,什么“非”又不能说成“是”呢?
6、最应该讲法、最应该讲理的地方却不讲法,不讲理,讲什么?上诉人强行拦截我正常行驶的车辆收费的地方,即不是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场所,也不是客货集散地,更没有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卡有关手续,是明显的公路“三乱”行为。况且我当时行驶的是空车,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在非法“营运”,又没有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一些荒唐,荒谬,指鹿为马一样奇谈怪论为依据而上诉,竟然还能最终胜诉? 这正常吗?公正吗?
7、应该是挣运费的货车就是“营运”,不挣运费的货车就是“非营运”,这么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相信让任何一个只要头脑正常,那怕不识字的文盲,只要把事实和理由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简要的讲一遍,都应该能很快正确认定和判断的事,而堂堂的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和判决的那么费劲?那么荒唐?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8、“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的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污染了水源”。
难道人民法院不是老百性讲理的地方吗?难道“人大只是管咋锤头的吗”?难道终审法院判我是“营运”我就是?不是也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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