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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语呢喃工伤案件再议

“事故”一定要有突发性?不对吧?记得十年前我在一个运输公司工作,我们承揽了一个重要的运输任务,为审慎起见,临出发前再次对车辆状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两台车刹车效果不够好,于是当即决定修理好后再上路。但是时间因此被耽搁。

于是就被认定为事故,并作出了事故通报上报下发。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释法,同意此观点;

本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本案例焦点;

21shiji111,提出;县人事局或法院没有权限解释法律;
那么谁有权根据法律执法?
当事人没有权释法,当事人的亲友没有权释法,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没有权释法,网上网友更没有权释法;

印象中好像此案例经过基层和政府,并于各级法院都是被驳回的;
最高院是肯定有权释法的;试一下就行了;

光在网上说,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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