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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正是体现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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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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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和其他观点类似的法官的意思很明白,那就是凭常识就可以认定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是否精神病发作到“不能辨认”的程度。
那么,在他们眼里,精神病科学就是垃圾,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多此一举。
无论如何他们也不敢回答这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他们真正的观点是永远不需要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真正的精神病他们凭常识就可以认定。他们振振有辞地说,小孩子都能认定精神病。他们也完全可以凭常识认定不是精神病。可见,在他们眼里,司法精神病鉴定将永远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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