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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谈]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转载)

  你伴夕阳下,谁伴你回家?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的目光不约而同的转向了祖国的西南方。先是重庆打黑,人们兴奋不已;继而唐福珍自焚,人们悲愤不已;接着李庄律师被抓,人们议论不已。作为律师同行,得知李庄被抓,心中戚戚,对司法的理解似乎更进了一层。
  
  我与李庄律师并不认识,只是在听说其因涉嫌触犯刑法306条的伪证罪被抓后,才查阅了一下他的执业情况。李庄律师曾代理了许多民事案件,也为许多被告人提供了刑事辩护,应该说,是一位有着多年执业经验和一定办案水平的律师。然而,流年不利,李庄却在人们高度期待的打黑除恶中,瞬间走向了司法的对立面。
  
  李庄被抓了,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其犯罪的事实我们不得而知,犯罪的情节也不敢妄加揣测,但是,从披露的案情来看,我认为,我们的媒体记者曝光的还是早了一点,而且行文中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我们知道,记者在做新闻报道的时候,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要准确的反映事实,而不是先入为主,把感情色彩浓浓的带进稿件里。特别是在报道司法类题材时,一定要学习些法律知识,不要闹出常识性的笑话。有些记者搞不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区别,误以为从事法律工作的都是律师,采访时,不先审查一下对方的证件,一口一个某某律师,等到稿件见报了,节目播出了,读者或者电视观众提出异议说,某某不是律师,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记者才明白自己犯了一个多么低级的错误。以这种工作态度写出来的稿件,办出来的节目,其质量可想而知。
  
  回到李庄的案件上来,在李庄没有经过法庭判决之前,谁都不能说李庄犯了什么罪,而只能说涉嫌什么罪。一个人究竟有没有罪,关键是看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特别是刑法的规定。李庄的案件尚在侦查之中,许多事实还没有查清楚,怎么能仅仅依据关在看守所的嫌疑人的口供定罪呢?充其量,那也不过是证人证言,如果李庄否认有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庄触犯刑律,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判决他有罪。
  
  新闻的价值在于新,但是,报道司法类题材的时候,并不是越新就越有新闻价值,尊重事实和经得住考验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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