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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关于李庄案的建议

  如果龚刚模最该当死,检举这点小事根本构不成“重大立功表现”,还是“做该当死”!;如果因为这次检举而捡条性命,那么就是以牺牲司法原则作交换,中国司法制度就完了。
  过去不是没有这样的事,比如赖昌星一案,最高司法界竟向加拿大承诺不判死罪,结果既违反了司法准则,更让人家瞧不起,还引起人家的不信任,搞得鸡飞蛋打,也在预料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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