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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说说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法治时评]说说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说说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国务院最近出台了《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本人和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为穷人打官司以及本人的当事人都是一大福音。从该《办法》看,劳动争议案件只收取受理费10元,不再收取其他诉讼费。在目前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中,当事人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缴纳其他诉讼费。在各地法院几乎上是除受理费外,其他诉讼费基本是作为各地法院的创收手段。重庆各级法院经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其他诉讼费的收取均按受理费的30%-50%,有的甚至是百分之几百不等收取,重庆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标的额收费。本人经常在不同法院的立案庭都是因法院的违规收费而吵架,也曾先后向不同的财政、物价部门反映,都无济于事,原因很简单,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地方财政是一笔收入,同时,法官收费的多少也与效益挂钩。本人曾办理的綦江王清明等人劳动争议一案,綦江县法院根据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批文,收取受理费的50%作为其他诉讼费。本人认为綦江财政、物价部门系越权行政,因为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取办法》的规定,制定诉讼费标准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财政部制定,王清明等人曾以綦江物价、财政部门超越职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应当由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这已到了荒唐的极点。当事人仍坚持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该院却裁定不予受理,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今没有结果。事后在新华社、中新社报道后,重庆市财政、物价部门责令綦江财政、物价部门予以纠正,事后綦江财政、物价部门发文予以撤销。当事人到綦江法院要求退还多收取的其他诉讼费,但该院院长公开说他撤他的,我收我的。因此,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确实对穷人以及为穷人打官司的律师都是一大福音。但问题在于该《办法》规定,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而地方法院与各地方物价、财政在利益上有着相互联系,因此,是否能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真还值得打个问号!
  
  
  
  周立太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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