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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个人认为,董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是私自截留6万元租赁款的行为值得商榷。做两种假设:1、他使用的河北省沧州市工业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如果是北京市密云县物资机电服务公司一直且目前正在使用的发票而且发票上也有北京市密云县物资机电服务公司印章(可能性不大)那他就是职务侵占罪。2、如果北京市密云县物资机电服务公司不使用这种发票,而且它用的发票上也没有北京市密云县物资机电服务公司印章的话,那他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以上观点很不成熟,主要是案情介绍的不是很清楚,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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