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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受害人原谅被告。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实践中的强奸罪的既遂一般以生殖器"插入"为标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因男方或女方的生理上的特殊原因而使行为人未能插入,一般视为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定罪上,一方面,未遂犯要与相对应的既遂犯一样,依据刑法分则条款确定罪名;另一方面,确定罪名应当反映未遂的状态特征,一般可用括号表述,如"强奸罪(未遂)"。
在量刑上,对未遂犯的处罚应当较预备犯、中止犯重,较既遂犯轻.关于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还要考虑未遂状态距离犯罪既遂的远近程度、未遂状态的不同类型以及实际危害后果。对于某些未遂犯还可以不从轻或者不减轻处罚,如累犯、惯犯、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酷、民愤很大的。同时,在罪责相同的前提下,未遂犯还必须比照既遂犯适用同一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强奸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一般是指采取残酷的暴力手段使被害妇女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巨大折磨与痛苦,或因强奸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精神失常,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杨老师,以上内容是今天收到一张贴,它说明了强奸未遂是一个量刑情节,本案有。另外女方谅解作用也反映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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