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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

俺一个文盲认为成都的案子可以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第一次撞车勉强算是肇事的话,那么他逃逸之后的危险行为显然是一种对公共安全进行大肆挑衅的行为,而且这种挑衅的恶劣程度要明显大于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很多严重的违章驾驶都略有故意犯罪之嫌,那么这个案子更可以定性为故意了。
当然,这个案子的情节要轻于往人群里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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