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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

我认为这不是单方面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问题。其一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刑罚过重有不人道之嫌。其二是有一部分表面上看是交通肇事,但其实质应属于其他犯罪的情况,不能说使用了交通工具犯罪的就是交通肇事罪,那样会放纵一些犯罪行为。我认为应该交使用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像无证驾驶的,醉酒驾驶的,其先行为就不是一个合法的交通行为,在这一行为推动下肇事的,就不能简单地视为交通肇事了。建议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肇事的,应当归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无证、醉酒、吸毒后驾车的,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应予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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